邓建鹏中国法制史西汉初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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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课件仅适用于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四、汉代历史简介五、西汉初期法制(一)汉承秦制《九章律》,(秦律基础上增加三编:《兴律》、《户律》、《厩律》),《傍章》十八篇。)萧何、曹参和张苍等人都曾是秦朝负责刑狱、司法的小官吏(二)法家思想与汉初法制思考:汉初主导法律思想是“黄老”抑或“法家”?(三)黄老思想与肉刑改革1、黄老思想与刑制改革原因;出现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思考有何积极意义……影响:肉刑成为非法定刑;为传统中国的新“五刑”的出现奠定基础。第三章法律儒家化时期本章学习重点:1、《春秋》决狱;2、法制儒家化及其社会背景;3、魏晋律学;4

2、、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创新第一节汉代法律制度与法律儒家化思考题1、2一、董仲舒的政法思想历史背景(大一统、维护中央集权的时代需要)。(一)“天人合一”思想。“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不生。”“人之为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二)“大一统”尊君思想“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三)“德主刑辅”理论。“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故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阳出而

3、积于夏,任德以崇事也;阴出而积于冬,错刑于空处也。”“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者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二、《春秋》决狱(一)《春秋》决狱的内容特征从案例看春秋决狱的特征……比较秦汉司法风格的转型(二)《春秋》决狱的影响儒家经义具有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的权威。唐宋以后的变化(以“刑案汇览”为例)(三)《春秋》决狱的负面因素二、汉律形式与主要法规(一)、法律形式(注意与秦比较)1、律2、令3、科4、比(秦有“廷行事”)(二)刑事法规1、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2)“亲亲得相首匿”(注意

4、容隐制度的例外、与秦“非公室告”的区别)(3)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注意秦律中有“议官”──“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2、犯罪种类阿党与附益罪。事国人过律,目的是什么?其它惩治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非正”,目的是对诸侯的延续在可能性及范围上构成限制;“出界”:危害君主专制与尊严的犯罪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左道”罪:政治思想上离经叛道惑乱百姓的罪名。“腹诽”罪:如对皇帝的政令被推测为内心反对,即使未以外在言论、行动作出表示,也可以“腹诽”定罪。妖言罪:被认为对皇帝说话“过误”不当。不忠于皇帝的犯罪欺谩、诋欺、诬罔不敬、大不敬不道:背弃为臣之道,

5、祸乱民政、危害君主及国家,颠覆当时社会体制的行为,一般称为不道。危害社会管理的犯罪群饮酒罪。首匿罪:主谋藏匿罪人。(注意与亲亲得相首匿的区别)。“通行饮食”:给“盗贼”通情报、当向导、供饮食犯罪。“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三)家庭婚姻中的法律原则(注意汉代儒家思想在其中的影响)1、父为子纲与汉代法律回忆梁祝中的爱情故事思考:统治者为何提倡重孝……2、夫为妻纲与汉代法律法律不平等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妾地位的高下影响其子的地位。婚姻关系的解除及限制:七出、三不去。三、司法机制(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廷尉掌全国刑狱,武帝后的尚书、三公曹具有司法权力。御史大夫、御

6、史中丞参与重大案件审判。2、地方司法机关(略)。(二)司法的过程1.诉讼的提起诣阙告诉2、审判、复审与执行。死刑的执行(守令杀人、不待奏报),行刑以“秋冬行刑”为原则。第二节三国至南北朝的法制及其儒家化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更替三国两晋南北朝疆域变迁……一、大纷争:三国至南北朝的历史二、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立法概况蜀、吴具体立法内容遗失。魏立《新律》,对《晋律》有重大影响。(二)西晋立法概况《晋令》四十篇、《晋故事》三十卷等。(三)南北朝立法概况北系优于南系及其原因。《陈律》的“官当”。《北魏律》“纳礼入律”,北系诸律的先河。《麟趾格》(东魏)、《大统式》(西魏)的出现。《北

7、齐律》:集北系诸律之大成。魏晋法律创新图……三、法典结构变化(一)篇章体系变化(1)篇目增加由汉律九章增加为十八篇(新律),又变为20篇(泰始律、北魏律),又减为12篇(北齐律)并为隋唐沿用。篇目增加的功能。(2)体系的合理化“具律”改为“刑名”(晋时又分为“刑名”、“法例”)置于篇首。(二)法律形式完备化区分律、令性质(晋律);法律形式增多(格、式)。四、门阀世族:法制儒家化的中坚力量历史背景(儒家化的社会基础)(一)门阀士族对立法的影响(二)确立门阀士族的政治与经济制度1、九品中正制中正官按照“簿伐”(家世)、“状”(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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