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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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之前,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孙)(1925、7、1)1、宪政立法:首开以党立法之例最高立法机构——国民党全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国民党中执委思考:法——国家制定和认可……统治阶级的意志非统治阶级、无国有党或国中有国(洪、孙、毛)或修改法的定义……12、刑法首创“反革命罪”3、司法首次实际设立“法院”(原称:审判厅、大理院)(法院一词:首次出现在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孙:一党而非多党先设政府主席(非政府首脑,集体负责制),后又取消。设党、国两个军委2第一节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国民政府:1927、4、18南京)一、立

2、法机关最高立法机关:国民党全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国民党中执委中执委下设中央政治会议(后称中央政治委员会、国防最高委员会)设:立法院——国会,但政府不对国会负责而对党负责以党立法实质:党政合一、以党代政,党国一体理由:国民缺乏民主素质,需要党(或政府)先“训政”理论依据:国家主导、社会本位(国际)“训政”学说(国内)3二、立法阶段第一阶段法统创立阶段(1927、4——1937、7)颁布了六法:宪、刑、刑诉、民、民诉、行政六法全书:国民政府的主要立法成就4第二阶段法统发展阶段(1937、7——1945、9)为抗日制订单行条例:地方参议员选举条例、宪法修正计划

3、、防空法规、国民总动员法规、惩治汉奸条例,等第三阶段法统维持阶段(1945、9——1949)正式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5二、立法特点第一、立法原则上,以三民主义、权能分治、五权宪法为指导第二、法律渊源上,以成文法为主,以不成文法为辅不成文法:(最高法院)判决例,(司法院)解释例、习惯、法理,等——北洋政府的传统6第三、法律体系上,以六法法典为主,以大量特别法为辅(实际:特别法高于普通法)第四、法律文化上,融中西为一体,留下了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7第二节国民政府六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法及宪法性文件背景:北伐胜利,结束“军政”,进入“训政”1、《训政纲领》(

4、1928)关键词:“训政”,谁训谁?——党训民“训政”:国民党全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国民党中执委(最高立法机关)训练人民享有四项“政权”。政府五院行使五项“治权”中执委下设的中央政治会议:沟通执政党和政府8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关键词:“训政”,谁训谁?——政府训民众“训政”:政府训练人民享有四项“政权”内容:全文载入前述《训政纲领》并加入新条款进步:详尽规定人民权利扩大政府权力执政党让出一点权力最高立法机关:仍是执政党不是立法院但字面上执政党交出了“训政”权我党则过谦:从未说自己是最高权力机构9性质:既非总统制(未设总统),也非内阁制

5、因政府主席、委员,五院正、副院长由国民党中执委选任,向中执委负责总统制:政府向总统负责内阁制:政府向国会负责10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36、5、5)背景:抗战所迫但也因此流产,只是宪草,未予实施关键词:结束“训政”,实行“宪政”,还政于民内容:第一、首次规定国民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向其负责执政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关,总统不向其负责文字上结束“以党代国”11第二、规定了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行政院,向总统负责执政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关,五院正、副院长不再由其选任文字上党国分开实质上:党国一体。第一条:中华民国

6、是三民主义共和国那么,信仰别的主义,违宪吗?怎么处罚?124、《中华民国宪法》(1947、1、1)背景:重庆谈判产物,救亡之需,但已无济于事对“五五宪草”的修改,正式颁布关键词:结束“训政”,实行“宪政”,还政于民国民党、国民政府:气数已尽13内容:第一、规定了人民权利主权在民,但权利行使需在适法范围内第二、规定了字面的内阁制立法院为最高权力机关,行政院向其负责(但也向总统负责)实质:03年司考题——既非总统制,也非内阁制(因其规定行政院既向总统负责,又向立法院负责)二者矛盾本教材——实质的总统制总统制:政府向总统负责(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7、)内阁制:政府向国会负责(实即国会制)14第三、规定了省县自治省县有权制订自治法,报司法院(五院之一)审查立法背景:《双十协定》(1945、10、10)后,召开旧政协(1946、1)通过了《宪草修改原则》,主要原则有:1、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法理:省可制订省宪。=联邦制?)2、人民主权,以保障为主,不以限制为主(法理:既由宪法——上位法保障,就不得用普通法——下位法限制)15二、民商法1、民法:《中华民国民法》(1225条)(1929——1931年间先后三次分编颁布)总则前三编债(34种之多)体现西法物权亲属后两编继承体现中法(废除宗祧继承)

8、中西合璧西天取经16其中:前三编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时效等权利客体:动产和不动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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