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136794
大小:390.08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9-08
《高雄市小港区坪顶国民小学学生奖惩实施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高雄市小港區坪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95.03.08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提案95.03.10校務會議通過95.10.03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提案修訂95.10.04校務會議修訂一、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二、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4年12月20日第2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貳、目的: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導正學生行為。二、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以公開獎勵方式作為學習楷模,視學生個別差異適當懲罰。巻、原則:一、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時,應事先知會該生導師。若屬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二、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
2、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一)年級之高低。(二)身心之狀況。(三)行為動機與目的。(四)家庭之因素。(五)平日之表現。(六)犯規之次數。(七)行為後之表現。(八)其他特殊因素。肆、組織:獎懲會置委員11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如附件一)一、校長擔任召集人二、教務主任、學務(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生活教育組長為當然委員。三、教師代表及當事人導師共3人。四、家長會代表3人。五、獎懲會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輔導主任為副主任委員。伍、獎勵:學生有各項優良表現之一者:如附件二(坪頂國小學生獎懲建議表),予以公
3、開獎勵與表揚。陸、懲罰與輔導原則: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二、留置學生於課後進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留置前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留置時教師必須在旁指導,留置後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到校接回)。三、調整座位。四、適度調整學生作業或工作(如勞動服務),並知會家長或監護人同意配合督導之。五、責令道歉。六、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七、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八、其他適當措施:(一)知會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或帶回管教。(二)邀請愛心家長協助輔導。(三)實施個別輔導。(四)轉介輔導(五)移送經編調委員會討論經行政程序通過後,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六)移送司法機
4、關或相關單位處理。上述措施於必要時,其執行方式應經獎懲會通過,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惟在執行改變學習環境、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前,應經獎懲會審議通過。杂、不當行為懲罰:學生有各項不當行為表現之一者:如附件二(坪頂國小學生獎懲建議表),予以懲罰。捌、學生獎懲之處理程序:一、學生榮譽集點卡點數累積達20點以上者,由學生逕向輔導組長換取榮譽卡一張;榮譽卡累積達5張由級任導師統一提報輔導組長,並於隔週學生朝會時間頒發榮譽狀;榮譽狀累積達5張,由級任導師提報獎懲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者擇期於公開場合頒發坪頂獎章。二、榮譽集點卡由輔導室統一發放,學生自行保管。缺點紀錄單,為
5、一式兩份,由學生、學務處各持其一。如有遺失或毀損榮譽集點卡、榮譽狀致無法辨別,需申請補發時,獎勵紀錄重新計算。榮譽狀若有遺失,概不補發。三、缺點及小過得以愛校服務扣抵之,服務一小時扣抵缺點一點,期末累積每5個缺點扣學期操行成績一分;服務滿三小時扣抵小過一次,期末每支小過扣操行成績3分。四、學生之獎懲,在校期間內可以互抵,榮譽集點卡一張折抵缺點一點。榮譽集點卡五張折抵小過一次。獎懲互抵授權導師處理之。五、學生受記缺點懲罰,應由導師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如附件三(獎懲通知單)六、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時,應簽請獎懲委員會議審議,如附件四(簽請重大獎懲表)除應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外,並應
6、通知當事學生列席說明。學生重大獎懲係指坪頂獎章的頒發,及學生小過之處分。違規之情狀特殊者,獎懲委員會得視其情節裁奪。七、獎懲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登錄於學生輔導紀錄。八、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玖、議決:一、獎懲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時,該委員應行迴避之。二、獎懲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三、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俾利學校依一定
7、程序辦理獎懲事宜。四、獎懲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如附件五(會議紀錄),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並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妥時,得退回再議;若仍維持原議,校長得逕為核定。拾、追蹤輔導:學校對學生違規事件處分後,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拾壹、申訴: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由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或受託代理人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二、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另訂定之拾貳、本辦法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