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部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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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為鼓勵學生正常發展身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培養優良品德,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特依台北縣95年3月16日北府特教字第0950146884號函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2.學生之獎懲,依下列原則實施:(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2)重視學生個別差異。(3)維護學生受教權益。(4)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1!(5)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6)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7)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及必要。(8)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3•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2)身心之狀況。(3)動機與目的。(4)

2、智商之差異。(5)態度與手段。(6)行為之影響。(7)家庭之因素。(8)平日之表現。(9)初犯或累犯。(10)其他相關因素。4•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1)獎勵:A.嘉獎。B.小功。C.大功。D.特別獎勵〈獎品或獎金、獎狀〉。E.其他適當獎勵。(2)懲罰:A.警告。A.小過。A.大過。B.愛校服務。C.留校察看。D.輔導轉學。E.休學。F.其他適當措施。5•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1)服裝儀容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2)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3)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4)經常幫助同學、關心同學足為模範者。(5)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6)舉

3、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7)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8)參加各項校內外活動表現良好者。(9)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10)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11)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13)熱心公益活動表現良好者。(14)擔任各科小老師,認真負責者。(15)擔任班級或社團幹部表現良好者。(16)其他合於記嘉獎者。6•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2)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表現者。(3)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3)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4)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5)熱心愛國活動,有具

4、體事實者。(6)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8)見義勇為,增進體或同學權益者。(9)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10)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11)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12)其他合於記小功者。7•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1)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2)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3)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4)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増進校譽者。(5)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6)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7)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8)其他合於記

5、大功者。8.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1)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2)長期表現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2)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3)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模範者。(4)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5)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成績表現者。(9)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9•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1)邊走邊吃或隨地吐痰、吐口香糖或隨手丟垃圾破壞校園環境者。(2)午餐時間擅自在操場用餐者。(3)不按作息時間進教室或午休在外遊蕩者。(4)破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5)負責清潔工作不力者。(6

6、)上課時違反教室秩序,經提醒勸導後仍未改善者(7)未善盡值日生職責者。(8)行動懶怠、言行態度輕浮者。(6)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7)老師交辦事項怠忽者。(11)違犯校規或破壞班級榮譽,情節輕微者(12)未依規定穿著校服情節輕微者。(13)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14)升降旗及各項慶典集會時機,無故不到者。(15)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16)上課期間行動電話未依規定關機者。(17)違反電腦教室使用規則輕微者。(18)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19)不按時繳交作業者。(20)其他合於記警告者。10•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1)故意損害

7、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2)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嚴重者。(3)正常上課時間(含自習課及外堂課),未經同意私自溜出教室及指定活動地點者。(4)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2)升降旗不唱國歌、不肅立致敬,經糾正而不改正者。(6)無故不參加升(降)旗、朝會、班(週)會者。(7)上課時間使用行動電話玩遊戲傳簡訊通話者。(6)攜帶、閱讀或販售不正當之色情書刊或淫穢圖片、漫畫及光碟者。(7)攜帶、使用或販售盜版書刊、軟體、光碟等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者。)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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