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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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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州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00.05.18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100.06.159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104.12.0910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106.06.19105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一、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建立學生行為規範,培養學生敦品勵學,實踐「年輕、快樂、學習、希望」之優良校風,確收教育功能,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本要點。二、本校學生之獎勵或懲罰,除另有規定,悉依本要點辦理。三、本辦法分獎勵與懲罰兩部份:(一)獎勵:嘉獎、小功、大功及其
2、他獎勵(獎品、獎章、獎牌、獎狀、獎金)。(二)懲罰:申誡、小過、大過、留校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等共六種。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記嘉獎之獎勵:(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端莊足為同學模範者。(二)經常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良好表現者。(三)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四)拾物(金)不昧者。(五)住校生經常內務整潔者。(六)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七)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八)經常自動為公眾服務或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九)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十)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十一)愛護保管公物有具
3、體事實者。(十二)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十三)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且有具體事實表現者。(十四)擔任各級學生班級(社團)幹部盡職者。(十五)推動環境保護,杜絕資源浪費,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十六)經常提供優良建議,能增進校園環境整潔及良好風氣提昇。(十七)其他合於以上各款情事者。五、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記小功獎勵:(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五)推展正當課餘活
4、動,成績優異奢。(六)擔任社團幹部或公眾服務工作表現優異。(七)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十)舉發弊害或不良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拾物(金)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十二)經常提供優良建議,能增進公共利益有具體事實。(十三)其他合於以上各款情事者。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記大功獎勵:(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二)擔任學生幹部或公眾服務等工作,表現特別優異者。(三)響應推行學校重要政策,有特殊優異表現
5、者。(四)冒險犯難、捨己救人,足堪典範者。(五)揭發重大不法活動,維護社會安寧表現優異者。(六)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優異表現,光大校譽者。(七)創造發明,有益於國家、社會、學校者。(八)其他合於以上各款情事者。七、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獎勵種類標準表:類區分全國比賽地區比賽全縣比賽鄉鎮(市)比賽校內比賽第一名(特優)大功一次小功二次嘉獎一次小功二次小功一次嘉獎二次由主辦單位於競賽辦法內規範第二名小功二次嘉獎二次小功二次小功一次嘉獎二次小功一次嘉獎一次第三名小功二次嘉獎一次小功一次嘉獎二次小功一次嘉
6、獎一次小功一次佳作小功二次小功一次嘉獎一次小功一次嘉獎二次附註(一)實際獎勵依參加團體(人數)酌予調降。(二)參加財團法人或私人團體之競賽比照「鄉鎮」級獎勵辦理。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誡處分:(一)服儀、禮貌未合(禮儀)宜,或不服幹部勸導,影響公共秩序情節較輕者。(二)與同學發生口角、吵鬧,情節輕微者。(三)上課時不專心聽講、睡覺(如攜帶寵物、飲食、看課外讀物),精神萎靡者。(四)各項慶典或集會,態度不嚴肅者,恣意喧嘩者。(五)參加各種集會及活動,不遵守秩序或擅自離隊者。(六)擔任各級學生班級、社
7、團幹部或值日、值勤未盡責者。(七)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未盡責者。(八)上課、集會時間使用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影響秩序屢勸不聽者。(九)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十)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十一)隨地丟棄垃圾、吐痰,破壞校園環境清潔者。(十二)未遵守交通規則、指揮或未按規定乘坐公(接駁)車,情節較輕者。(十三)汽、機車違規停放者(或影響公共利益)。(十四)未遵守請假規則情節輕微者(併請假單辦理)。(十五)未按時繳回班級或學校要求各項書面或電子回條(信),影響事務推動者。
8、(十六)不履行班會決議事項或違反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十七)住校生違反住宿規定、公約、會議決議等事項,情節輕微者。(十八)使用網路有違反教育部及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犯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輕微者。(十九)不愛惜公物、污染校產、環境,情節較輕者。(二十)違反社團上課規定,情節輕微者。(二一)違反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情節輕微者。(二二)攜帶違禁品情節輕微者。(二三)其他合於以上各款情事者。九、學生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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