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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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97年1月7日府教數字第0970005157號函訂定一、爲獎勵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優異表現及輔導其改過遷善,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小學學生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三、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其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一)以獎勵及積極輔導方式增強或導正學生行為。(二)獎勵以公開方式為原則,作為學生學習楷模。(三)懲處應視學生個別差異,輔導其改過遷善。四、學校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並參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一)行為時之年齡

2、。(二)行為時之身心狀況。(三)行為人之家庭狀況。(四)行為人之平時表現。(五)行為之動機與目的。(六)行為之手段。(七)行為之次數。(八)行為所生之影響。(九)行為後之態度。(十)其他相關因素。五、學校對於學生之優良行為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獎勵措施:(一)師長口頭獎勵。(二)公開場合表揚。(三)登載於學校刊物。(四)頒發獎狀或獎章。(五)頒發獎品或獎金。(六)推舉為學習楷模。9(七)其他適當之獎勵。六、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除得依各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或懲處措施,以導正學生行為:(一)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

3、害。(二)實施個別輔導。(三)轉介輔導。(四)改變學習環境。(五)父母或監護人帶回管教。(六)通報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七)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七、學校負責處理學生獎懲之人員及單位如下:(ㄧ)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逕予施行;屬學校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二)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條規定先行妥適處理;未見改善者,得提交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或由相關行政處室主動協助處理。(三)重大懲處案件: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應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前項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如下:(一)蓄意鬥毆情節重大者。(二)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

4、其他危險物品者。(三)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五)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者。(七)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八、學校為處理學生重大獎懲案件及相關事宜,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9獎懲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至四人,其中訓導(學務)主任為當然委員。(二)學校教師會代表或教師代表二人至四人。(三)家長會代表二人至四人。(四)學生代表一人至三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

5、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校長另聘繼任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獎懲會應於收到審議申請表一個月內召開之,會議由訓導(學務)主任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議決議之記錄,由主席指定委員為之。本條所定關於訓導(學務)主任及輔導主任之權責事項,於未設訓導(學務)處或輔導室之學校,由負責該等職務之最高職位人員擔任或辦理之。九、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

6、他人代理出席。獎懲會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獎懲會之特殊管教措施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六條辦理。十、學生獎懲案件之會議得不公開之,其審議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重大懲處案件應視需要通知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獎懲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十一、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9十二、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對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逕為

7、變更之。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獎懲案內敘明理由。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十三、學校執行學生懲處案件時,得請求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協助,並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十四、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如有不服,得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十五、學校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獎懲會相關行政作業事務,並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一、9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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