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安全法律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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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安全法律與倫理王振生彙編資訊安全法律與倫理資訊與網路發達的時代,在享受方便之餘卻也帶來許多網路犯罪的問題。例如,透過部落格張貼與引用他人的資料,可能在無意間觸犯了法令─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利用網路與資訊科技處理個人資料,也需要小心謹慎,以免觸犯相關法令。由於網路的興起,促使相關的法令也應運而生,例如,『電子簽章法』的立法與推動,賦予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有利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網路上進行交易行為,例如購買股票,當買賣雙方有了交易爭議時,單單依靠交易log紀錄並不能當做法律證據,但如果有交易的電子簽章則可以作為法律之證據。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制定了『資訊十戒』,提醒每一位資訊科技

2、的使用者要遵循相關的禮儀規範。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IPR),如圖4-1,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與營業秘密法等,是透過立法以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的產物,賦予創作人專屬享有之權利。著作權著作權(LiteraryProperty)是為保護著作者的權益,不被非授權複製與使用。原則上,著作者完成著作時即取得著作權,不需要任何形式之申請與聲明。著作權不分年齡,任何年紀完成之作品均享有著作權。例如圖4-2,完成一篇文章即擁有著作權。4.3著作權當消費者購買了一幅畫,他(她)並不擁有著作權,消費者僅擁有這一幅畫的『物權』,不可以複製,但可以轉

3、售。另外,員工受雇於公司,在工作中所開發完成的軟體程式,其著作權是屬於雇主,並不屬於開發程式的員工。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如圖4-3。著作人格權即是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著作財產權是作品重製、表演、播送、散佈等權利。著作人格權隨著作者死亡而消滅,著作財產權則存續於著作者生存期間以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個人購買版權軟體或合法MP3音樂,個人可使用在音響播放,也可複製在隨身聽上播放,這是屬於合理使用原則。但如果將MP3分享給別人使用,就違反著作權法。另外,購買合法版權的電腦軟體,僅能安裝在一部電腦上使用,如果多部電腦都安裝同一套授權軟體,並不是合理使用範

4、圍。如果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商標與商標權商標(Trademark)是使用文字、標語、和標誌,去辨識公司、個人、產品、或服務,主要目的在使其商品或服務獲得肯定,達到經濟效益,並阻止假冒相同或類似標記,不正當之競爭。商標註冊後,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圖形為『®』,表示某個商標經過註冊,並受法律之保護。商標與專利不一樣,專利需要具有發明、新型及新式樣等三種。商標是一個圖樣,或文字,或符號,或顏色,或聲音。如果要行銷產品,要讓客戶看到我的標誌,就連想到我的產品,這是商標。但因商標具

5、有象徵的意義,因此就需要藉由商標法的保護,來讓相關的消費者在市場上能據以識別其來源、品質及商譽。商標與商標權此外,同一類或類似商品不可與他人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名稱,也不可以他人著名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名稱。例如,德國愛迪達體育用品公司控告美國威名百貨銷售的佩雷斯運動鞋有三條線,與愛迪達運動鞋商標類似,涉嫌仿冒,非法使用其『愛迪達』商標。雖然佩雷斯運動鞋沒有使用三條線,但有時使用兩條線,有時使用四條線,與愛迪達商標類似,被愛迪達告上法院,美國法院判處佩雷斯鞋業公司賠償愛迪達公司三億零五百萬美元。專利與專利權專利(Patent)法是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所制定的

6、法律。專利權是對發明授予的權利,對專利權人之發明予以保護,保護權利在一段期間內有效,一般期限為20年。近代由於電腦軟體持續發展,其重要性與日俱增,歐美日各國紛紛通過審查電腦軟體成為專利的相關立法。我國亦於87年,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電腦軟體之發明分為『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依照『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以電腦軟體與硬體結合型之發明專利,稱為『物之發明』;而以執行的步驟主張的稱為『方法發明』。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營業秘密(TradeSecret)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對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7、。例如,可口可樂配方、MicrosoftWindows原始程式碼等。我國於民國85年,通過『營業秘密法』,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範,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以上為營業秘密之三要件:具有未普及知悉、具有經濟價值、與具有私密性。依照上述的規定,例如,眾所週知的製作冰淇淋之方法,並無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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