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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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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北斗银河导航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
2、登记簿等。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第三条会计档案的整理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们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
3、册的封装。个别重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及保管期限财务部和档案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一、由财务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注: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档案的保管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第
4、五条会计档案的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总经理。第六条其他相关规定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
5、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二、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使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应报财政局备案。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四、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
6、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五、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附表一: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15年 2记账凭证15年 3汇总凭证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5明细账15年 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 三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
7、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 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15银行对账单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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