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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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一)合同成立的概念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联系:合同的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区别: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到达成协议的动态过程;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已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静态结果,标志着合同的产生与存在。(三)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联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则是依法成立的结果。区别:合同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着眼于合同关系事实上是否存在;合同的生效属于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当事人订立

2、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律是肯定还是否定合同的效力。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合同必须具有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2、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概念又叫发盘、报价或发价,是指缔约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二、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3、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的法定情形(15条)(1)价目表的寄送;(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三、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生效的时间(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注意:1、到达主义中的“到达”,不是指要约必须在实际到了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手中,而是要约送到了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实际控制的地方,即

4、视为到达。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由于要约尚未生效,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或对要约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注意掌握:一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是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及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又称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四)要

5、约的存续期间23条规定,要约中规定了其有效期间的,要约在该期限内有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则应分两种情况来确定:1、对话式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当立即做出承诺,即在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当时就应做出承诺的表示。2、非对话式的要约,依正常情形能够做到承诺所需要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所谓合理期限,通常包括三个必要的时间段: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必要时间;承诺发出并到达要约人所需要的必要时间;在决定该期限时,应考虑要约与承诺的通讯方式以及该合同对于受要约人的生活或商业意义。四、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

6、示。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效:1、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2、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应当注意的是,可撤回的要约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以直接对话形式表现的要约,因其性质决定了是无法撤回的。但由他人转达的非直接对话形式要约,可以撤回。以电子数据形式发出的要约,因其本身的性质,也难以撤回。所以要约撤回只能是针对非直接对话式要约和非电子计算机数据传递方式的要约而言,因而主要是书面形式的要约。五、要约的撤销1.要约撤销的概念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

7、规定:“要约可以撤销,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撤销的时间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进行。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的地方在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而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3.要约撤销的限制(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六)要约的失效1、要约的失效的概念要约的失效,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因某种事由的发生而其效力归于消灭。2.要约失效的情形(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

8、)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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