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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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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案例材料一】某省疾病控制中心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乙肝疫苗,理由是安全、无毒副作用反应,以保证新生儿安全。招标公告正式发布前,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具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希望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参与该项目竞标。某生产“细胞型”乙肝疫苗的供应商看到后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指定只能采购“酵母型”乙肝疫苗属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有失公平。但采购人坚持认为疫苗的安全关系千秋万代,如果有一例有毒副作用反应都不好交代。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出具了
2、书面意见,认为“酵母型”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作用,同意采购人的要求。但供应商依然不同意,认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乙肝疫苗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随后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回答问题】(1)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是否合法?为什么?(2)采购活动尚未开始,在征集供应商的过程中,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答案】(1)不合法。《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酵母型”和“细胞型”乙肝疫苗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并新
3、生儿,该采购人不能提出只要“酵母型”疫苗的限制条款。(2)《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得不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3)本案带来的启示是,政府采购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采购:一是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有法律依据;二是遇到疑难问题要多请示、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三是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尽可能依法妥善处理。16【案例材料二】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会议视频系统。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人提出,第一中标人D公司的
4、产品技术参数上存在偏差,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改由得分排名第二的B公司中标。监管部门受理后,展开了细致调查,发现D公司的投标产品在个别技术参数上确实有偏差,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已经发现这个问题,并现场研究,认为不是主要技术参数,不影响使用,可不作为负偏离。在评审中,专家给予扣分处理。D公司承认,具体经办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发生粘贴错误,有个别指标出现负偏离,也有一些指标是正偏离。供应商及时承认错误,表示愿意积极改正错误,并承担相应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在原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履行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多次与采购人沟通,提出两个解决方
5、案:给予补偿或取消中标结果。但采购人均不同意。采购人提出:D公司行为严重违法,监管部门应认真处理,并要求废标,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B公司中标。【回答问题】(1)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D公司违法?(2)该案中标结果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废标处理?(3)如果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后,可否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直接中标?【答案】(1)根据现有证据,违法性质不能认定。此案中,如果不是对招标文件中打“*”号、下划线等重要技术参数不响应,只能认定其部分技术指标有偏差、有失误。供应商没有如实说明情况,其性质属于有轻微错误或不诚信,但认定其违法依据不足。(2)中标结果有效,不能作废标处理。如果要废标
6、,须由财政部门认定其违法,中标结果无效,取消中标资格。本案中,不能认定其违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因此,不能作废标处理。(3)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形,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只推荐了1名中标候选人。因此,如果本案废标,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应当重新进行招标。16【案例材料三】某代理机构组织对市第一医院洗
7、衣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共有三家公司应邀递交了投标文件。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G公司为中标候选人。W公司作为投标人之一,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未能及时告知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错误,致使影响评标结果,要求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复议。针对W公司的质疑,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审。评标委员会就W公司报价的错误,依据招标文件第25条规定的办法进行修正,并根据修正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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