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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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案例分析某省举办大型扶贫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因为时间紧急,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购中心接到任务后,考虑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并迅速成立了项目小组。经过采购中心经办同志的努力,他们在核实了项目需求后,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询价单,询价单中明确规定最低价成交。5天后,采购大会如约举行,除了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外,纪检、监察以及采购办均派人参加了大会,并进行全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根据会场领导要求,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商进行了谈判

2、,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报价结束后,根据各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情况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领导小组推举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案例1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本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且“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因此选择

3、询价方式应该是正确的。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采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应收到相应的处理。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而本案例不仅让供应商“二次报价”,且违背“

4、低价成交”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此做法更像是竞争性谈判采购,说明了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3、本案例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会场领导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的随意行为,没有体现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肃性。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

5、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望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两家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最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若C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采取怎样的做法?案例2《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

6、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包含C供应商在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应商参加,不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成交希望,从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价的机会,对C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C供应商如果认为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可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

7、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上一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

8、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单位组织某设备采购,采购前,根据前一段时间系统内对该设备的使用情况,觉得某厂生产的某型设备性能和质量均能满足使用要求,且价格较为适中,因此在采购预算下达后,经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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