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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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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大学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学生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广西大学学生手册》内所规定的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踏实肯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第四条 团委设团委书记(教师)、副书记(1-2名教师,1名学生)、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
2、学生会设正副主席、秘书处、学习部、纪检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勤工部、女生部、外联部;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常委编制九人左右,其中团委书记和副书记(教师)为固定常委,其他常委分别兼任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3人左右)、组织部长、秘书长。常委会:团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全委会:团委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团委学生会日常工作由团委学生会常委会主持,常委会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一般日常事务,重大事务须提交全委会。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受全委会监督。常委会和各部门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部部
3、长对常委会负责。 第六条常委会职责:讨论决定团委学生会重特大事务。团委书记职责:主持团委学生会常委会工作,组织召开常委会会议;主持团委工作,具体负责思想指导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团委副书记职责:协助团委书记工作,处理团委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学生会主席职责: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传达学校下达的各项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学生会副主席职责:协助学生会主席工作,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关系。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职责:对团委学生会负责,组织成员作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应积极完善部门的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内
4、部监督制度,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部门在学期初须拟订工作计划,部署部门工作。学期结束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计划与总结交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 各类大型活动开展前至少一星期,负责人须制定详细活动计划书,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上报院学工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完毕及时总结,并将有关资料交由秘书处备案存档。如需全体团委学生会成员参加的活动须做好考勤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在开展具体活动时,应提前向常委会提交计划书,讲明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所需经费等,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各部活动如需出海报或通知
5、等,应提前告知宣传部,并提供活动详细内容;需赞助应向外联部提交工作策划书。 第十二条 各成员须无条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何合理性任务,对任何活动有自己的见解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常委会提出,提出好的意见并在团委学生会工作中被应用者予以适当奖励。常委会分配的任务,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交由常委会讨论并予以适当处罚。第十三条 具体事项一.责任规范:1、领导责任: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在院党委领导,各部门在常委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任何部门和个人可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建议、协作和配合,使部门职能充分地发挥
6、,避免责任追究不清;常委会或全委员会讨论需部门间配合的,各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2、组织责任:林学院团委学生会实行部门负责制:团委工作由团委书记负责,学生会工作由学生会主席负责,部门工作由部长负责。负责内容包括日常工作、活动组织、制度维护、成员管理、人事监督以及责任追究。3、人事责任:部长有权建议调整本部门人事(经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并提请团委书记审批,交秘书处备案),调整人事包括辞退副部长、清退干事、提拔干事、确定培养对象、提名负责人等。4、缺位责任:当责任人辞职、请假等原因不在位,由原负责人建议由其中一名副负责人或由常委会指定其中一名副负责人暂
7、负责任人责任。二.离职形式:1、实行引咎辞职制:当责任人本人认为自己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引咎辞职,以书面形式上报秘书处,经常委会讨论决定,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2、实行责令辞职制:当组织认为部门负责人已无法胜任本职位工作,已不适合继续担任负责人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且本人未向组织提出引咎辞职的,经常委会讨论决定责令其辞职,并报请团委书记同意,转交团委学生会秘书处备案,由团委发文执行。3、实行转接离职制:(1)期满离职:当责任人任期届满(一年)可以向组织提出转接离职;(
8、2)自动离职:在任期间因生活、学习等原因,在确定部门继任责任人后可以向组织提出离职,经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请团委书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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