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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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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点政务案例分析第四(6)组小组成员:宋帅水润润张金杰位马琳江西宜黄被免职官员复出2010年9月10日,发生在宜黄某拆迁现场的自焚事件造成三人重伤,后一人不治死亡。9月16日,拆迁户家属钟如九姐妹欲赴京接受媒体采访,时任宜黄县委书记的邱建国率队在机场拦截,引发舆论哗然。9月18日,事件的一位伤者去世,时任宜黄县长的苏建国率人在医院抢夺尸体,并打伤钟家人,舆情危机再度达到峰值。当天,抚州市方面发布消息,邱、苏二人对“9·10”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对两人立案调查。当舆情随着时间的流逝渐趋冷却
2、,曾经的“立案调查”也就没了下文。但是在2011年12月2日下午,抚州当地网站“新抚州网”及其微博发布“快讯”:“宜黄前县委书记、县长已履新职”,称“刚刚得到的消息:宜黄前县委书记邱建国将出任金巢管委会主任,宜黄前县长苏建国任市公路局局长。这是宜黄事件后两位官员复出后的新职”。而抚州市公路局多名工作人员也证实,苏建国已进入该局工作。该局党委办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苏建国是调来当局长的,在他来之前,局里只有党委书记、副局长等人,公路局前任局长吴宜文早已调任东乡县委副书记,“但是还没看到对苏建国的正式任
3、命,可能在走一些程序”,该工作人员说,苏建国“已经来了一个多星期”,现在主要查阅文件和考察了解公路局的相关工作,“他从地方调到机关,可能对公路工作有些不熟悉,但是看起来很有能力”。根据当地回应,无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还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复出的最低期限应是“一年”,而此次复出任命也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两人的表现和特长,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的。这两位官员的复出,引起网络一片“声讨”。但这并不是个例。近年来,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不在少数:瓮安事件中
4、被撤销党政职务的县委原书记王勤,被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还有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进京抓记者被撤职的辽宁西丰县委原书记张志国任沈(阳)铁(岭)城际轨道(轻轨)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思考问题1.您对上述案例中“被问责官员复出”一事持赞成态度还是反对态度?请说明理由。2.如何才能减少公众对“问责官员复出”的疑虑,提高政府公信力?1、对案例中“被问责官员复出”一事持反对态度,理由如下:1)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
5、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虽然说本案例中的两位官员复出从时间上来说符合条例规定。但是宜抚州市给出的理由中“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两人的表现和
6、特长”比较模糊。他们有何突出业绩,有何特长,抚州市政府并没有将其业绩专长公布出来。对其任免、复出时连公示的程序都没有,实难服众。3)判断问责官员是否具有复出资格,要看问责事故中官员的主观过错的程度。如果在问责实践中,官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适宜复出或重新担任领导职务。反之,如果官员被问责仅是出于道义责任,那么官员应该有复出的资格。在此次拆迁自焚事件中邱建国为了不让该事件被曝光率队在机场拦截赴京接受媒体采访拆迁户家属钟如九姐妹。在一位伤者去世时,时任宜黄县长的苏建国率人在医院抢夺尸体,并打伤钟家人
7、。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违反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如果这样的官员还要复出的话,那么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彻底无法保障了。4)信息不公开。对本案例中两位官员所犯错误,官方只是给予其职位罢免,对其立案调查。这只是一时平息了民愤,但是由于抚州市政府一直未公布调查结果,因此公众对这两位官员被免职后的动向,是否被问责都不知晓。在一声道歉都没有听到的情况下就让这些官员悄悄复出,公众难免对他们持怀疑态度。如何才能减少公众对“问责官员复出”的疑虑,提高政府公信力?1)不断完善问责制
8、。首先要完善监督操作程序。我们要转变观念,对于问责官员的复出要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一体化,最大程度地降低权力异化的风险。其次,要强化监督的执行力。一方面,各级监督部门要严格遵守《监督法》,履行在干部选拔任免中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及时反馈监督信息和结果,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实现用人的法治化。最后,要推动责任追究的程序化。第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就是说比照责任的划分,按照一定的规章,如何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第二是如何启动问责程序,哪个部门负责,具体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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