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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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第一、主题要素。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个人。第二、权力要素。即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市场活动秩序、环境保护机关依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等都是职权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但这些机关采购办公用品、组织进行卫生扫除、接受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

2、等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第三、法律要素。即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宪法、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也体现在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申请而实施的行为。虽然行政主体在相对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作出行政行为,但行政主体是否满足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却不取决于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

3、无需与相对方协商,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存在着单方意志性。2.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必定正确、合法、不可否定,不过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3.行为强制性。行

4、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实施,只是概括地阐明行政行为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以保证其得以实施的性质。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职能的行为如遇到障碍,在没有其他途径克服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4.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

5、本要求,也是由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行政行为不同于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行政机关虽然也可以创制行政性规范,但行政性规范只是从属于规范,是为执行法律规范而制定的规范。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具体行政行

6、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以及税种、税目、税率来进行税收征管

7、,税务机关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设定或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8、,未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四)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对方处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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