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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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称“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对已办理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商转公贷款。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必须由中心认可的担保

2、公司提供全程担保。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二)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且此笔贷款无逾期记录。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第六条商转公贷款金额不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  第七条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第四章贷款的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除提供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公共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一)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

3、件。(二)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为一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原商业贷款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提供契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记录和截止商转公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经中心初审合格后,转交置业担保公司进行考查,考查合格者向中心出具担保函。第十条中心审批通过后填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查审批表》,转交承办银行委托办理放款手续。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第十一条在商转公贷款发放前,中心、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担保公司

4、和承办银行职责范围。第十二条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原商业贷款还款账户内,商转公贷款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内。第十三条依照三方协议,担保公司、承办银行要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及时将借款人还款存折内的资金用于归还原商业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借款人、担保公司应共同到原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原商业贷款房屋抵押登记注销,同时重新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原商业贷款房屋未办理抵押的,由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第十四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期限,从商转公贷款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日止。第五

5、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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