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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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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的科学管理,规范保教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认真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切实纠正和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第三条幼儿园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第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
2、,预防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疾病;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与安全教育制度,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第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育教育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第六条幼儿园应自觉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和检查。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第二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结合办园规模,合理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八条幼儿园工
3、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爱护幼儿;忠于职责,为人师表;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家庭成员患有上述疾病的,不得开办家庭托幼机构。第九条 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领导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
4、行各种规章制度;(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第十条 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累计半年以上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观察
5、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五)定期向园长或主管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第十一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3个月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6、;(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第十二条 幼儿园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
7、,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等。第十三条幼儿园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三章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幼儿园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幼儿园和幼儿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教职员工应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关心、尊重、爱护每一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名幼儿。严禁
8、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应准时到岗,服装简洁,便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仪表要端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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