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下)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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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下)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专业工程的招标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

2、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是否进行招标,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

3、当在省指定的媒体和东莞市建设网上连续发布不少于7日。  (三)招标人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同步接受投标申请或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审查结果,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对外公示。  (五)组织必要的答疑、勘察现场,编定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  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在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

4、会的方式解答,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按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八)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当场开标、唱标,当场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  (九)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确定中标人的2个工作日前,应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有关

5、评标资料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

6、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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