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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3
《[法律资料]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中)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职责权限实施。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
2、)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
3、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
4、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是: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
5、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其它建设项目的招标,招标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结果公示、必要的答疑及组织勘察现场、接受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
6、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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