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

论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

ID:39907900

大小:39.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14

论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_第1页
论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_第2页
论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_第3页
论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_第4页
论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摘要:生活中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理,理解其责任构成要件。在动物共同损害时,如果数个动物属不同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则为共同侵权,如果损害并非数个动物共同所为,但数个动物都有致人损害的可能,则按相关的司法解释适用共同危险责任理论。买卖动物致人损害时,应着手一是买卖动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二款之规定来判定民事责任,二是买卖动物是否存在潜在危险,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动物致害中不适用公平原则,在双方均无过错时,由致害人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原则。正确界定“受害人过错”和“

2、第三人过错”,防止理解“过错”的范围扩大或缩小。关键词:共同危险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无过错原则受害人过错在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比较特殊的形式,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种行为的责任构成、性质、赔偿标准等方面,应该说都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侵权理论的研究、对于法律实践活动,应该说都颇有裨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可以看出,责任构成要件为:(一)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动物有饲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之分,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即人工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家养、驯养、圈养、放牧的动物,也包括驯养的野兽,如动物园驯养的供人们观赏的野兽、野禽,研究所豢养供研究用的动物。不能占有控制的不属于饲养的动物。如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由于人们只是为其生存和繁殖提供适宜的条件和环境,并没有占有和控制它们,因此不属于饲养的动物。如果原为人工饲养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去复至野生状态,则不能称其为饲养动物,不适用于此种特殊侵权责任。(二)须是饲养动物

4、的独立动作或者本能行为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动物在不受人的强制或驱使下而独立实施的动作或者本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即基于饲养动物本身的危险而造成的损害。所谓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或者行为,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如狂犬咬人、牲畜吃掉庄稼等。如是有人故意唆使动物致伤他人,这是致害人以动物为工具而侵害他人,则不属于动物的独立动作,而是属于人的行为,致害人应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如在大街道上故意驱赶马去踩伤某一人,这时饲养的动物只是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一个工具或者手段,因此不是饲养动物伤人的民事侵权行为。[1](三)饲养的

5、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动物基于自身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才能产生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如医疗费用的支出、误工费的损失等等。有学者认为,动物造成的妨害状态,也属损害事实,如学童因某家恶犬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2]笔者认为,这是有道理的,作为被威胁的儿童,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儿童,要求侵权人消除妨害。如果儿童因此而绕道,多支出的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四)饲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饲养动物的侵害与受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

6、害或财产损害必须是由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所引起的。因此,饲养动物致害他人损害的行为,形成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构成要件上不要求具备主观过错要件。在现实生活中,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情况较为复杂。在较为复杂的情况之下,应如何理解和认定,应如何处理?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一、关于动物共同损害的处理动物共同损害,就是数个动物共同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情况。数个动物致人损害时,如果数个动物属同一饲养人或管理人,应直接按照民法通则127条规定处理。如果数个动物属不同

7、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则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的规定,判由数个饲养人或管理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损害并非数个动物共同所为,但数个动物都有致人损害的可能,而又不知损害为何个动物所为。对此,应如何处理?我认为,应按共同危险行为处理。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即损害并非数人共同行为所致,又不知数人中何人为加害人,而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在一些外国和我国台湾民法中都规定共同危险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

8、,“数人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