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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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从基础理论到疑难问题的断想董磊丁家来•2012-11-1610:28:38來源:北人法律信息网【摘要】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是侵权法上的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在立法上冇较长的历史沿革,但有关动物致害的现实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笔者尝试从基础理论出发,对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理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进而,结合具体适用该责任类型屮的三个疑难问题,即主体界定,因果关系和损害认定做出简单阐述。【关键词】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基础理论;归责原理;构成要件;适用的疑难问题一、序论:饲养动物致害立法的嫗变在我国法制史上,有

2、关饲养动物致害的立法有较长的丿力史沿革。早在秦代就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法律答问》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惊逃),食人稼,问当论不当论?不当论,偿稼”[1]。唐代立法,以犬类伤人为主要情形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唐律疏义》第206条规定,“犬性噬啮,或自杀伤他人畜产。犬主偿其减价,以犬能噬啮,主须制Z,为主不制,故令偿减价。余畜,除犬之外,皆是”;“两主放畜产而斗有杀伤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各偿所减价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踢伤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儿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o可见,在唐代已经有了较成熟

3、的立法。唐代以后,各代基本承袭了唐律的规定。国外饲养动物致害也有较长的立法史。《苏美尔法典》规定,“倘牛伤害栏屮Z牛,则应以牛述牛。《汉穆拉比法典》第251条规定,“倘自由民Z牛冇抵触Z性,邻人以此告Z,而此人既未钝其角,又未系其身,如牛抵口由民Z了而致死,则彼应赔偿银二分Z—名那”。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牲畜致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由于罗马法上对民事侵权与刑事责任的间隙区分较小,据罗马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或投役饲养动物致害是刑事犯罪,是准私犯。《法国民法典》第138

4、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在走失或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⑵。我国从《民法通则》第127条到《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饲养动物致害是侵权法上的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实际生活屮也较为常'见,但在实践中对于木文的旨趣就在于从饲养动物致害的一般法理出发,浅谈该侵权类型适用的疑难问题。二、立论: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一)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理饲养动物致害,是指饲养的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等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人身损

5、害和财产损害责任的侵权行为[3]。笔者认为,对丁•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适用的首要法理问题是解决归责的止当性。侵权法上,“可归责性是法律借以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根据或曰考虑要索,是侵权法价值判断的核心,其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程度决定了整个侵权法的立法结构和生命力”,“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Z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Z核心”[4]。笔者认为,动物致害的可归责性来源于民事法律主体制度和侵权责任的承担。笔者通过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学说考察,认为无论是传统的以人为主体,还是

6、当下修正的动物也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观点,动物的占冇者都冇归责的正当性。如黑格尔所说,法的基本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为人[5],在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的构建小,法律关系的主体只限于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人[6],具体到民法领域,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民法是“以人为本的民法”[7]o当然,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动物也应是法律关系的主体[8],并从主物学,伦理学和法学角度对传统的法律关系主体学说进行修正,提出动物与人有生物上的连续性,动物也有文化性和社会性,坚持认为动物作为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9]。在传统民法中,动物不可能是成为法律上的

7、主体,自然的动物也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的;在修正的法律关系主体理论中,动物也难以承当民事侵权责任,作为可以归责的动物占有者应当承担动物致害的责任。虽然民法上有句法谚:“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他人的损害不是由于饲养动物者的直接行为导致的,如果动物饲养者不了以承担由于其所饲养的动物所导致的损害的责任,则受害人的损害则会陷入无法分担的境地。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饲养动物均从所饲养的动物获得了利益。由于“利益所归Z处即为责任的归属Z处”,所以饲养动物者理所应当为其饲养的动物的行为的责任负责。(-)

8、动物饲养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的构成理论,比较法上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英国1971年的“动物法令”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规定了知晓的责任,家畜的不法侵害和关于狗的责任[10]o在我国台湾和H本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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