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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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民事责任尹受丽引言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该行为被划分为准私犯,其相当于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所列举的四种准私犯中的第二、第三种即是;第二种是建筑物占有人对从该建筑中向公共场所投掷或者是倾倒的任何物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第三种是如果建筑物的占有人将某一物品悬挂在建筑物外,并且该物品掉下会造成损害,当任何人提起诉讼时,该建筑物的主人同样应当承担罚金的责任。参见:[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第二版)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这两种建筑

2、物责任就是建筑物上的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和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在罗马法时期,建筑物只存在单独所有的情况,不存在现代社会中的区分所有,无论建筑物建有多高,也不管建筑物分割成多少个单独的空间,建筑物所有权人都是单独的、明确的。因此,罗马法上的建筑物责任均是坠落物主体明确的责任。参见:麻昌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第26-27页。13步入现代社会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在当下社会中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随之而来的是由高空抛物所引起的案件不断出现。对于此类案件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出现,在

3、处理上与以往大不相同。面对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具体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并无专门的明确规定,在处理时所依据的规定也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4、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5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

5、担连带责任。;同时对此问题在理论界也未形成有效的统一学说;故此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了重庆“烟灰缸案”与济南“菜板案”“同案不同判”的结果。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13该条文对高空抛物致害行为中出现不明加害人时为受害人找到请求相对人提供了法律基础,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有积极的意义。但该条文在

6、表现出积极意义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由权利的相对限制。本文试在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进行一次初探,对高空抛物受害人救济提出新的建议。一、高空抛物致害行为中对受害人保护的法理依据高空抛物,从广义上说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重大伤害或损失的情形;从狭义而言,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参见:潘思静:《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7、》,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2页。对于行为主体明确的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受害人可以查明加害人,从而根据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规定使自己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对于行为主体不明的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即在狭义的高空抛物情形下,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损失该向何人主张?《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本文在下述行文中将对狭义的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如果将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认定为一种侵权责任,(也有学者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的法定之债参见:彭诚信:《损失补偿之债:一种新型的法定之债——<

8、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评析》,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第43-45页。)那么此侵权行为虽实施者不明,但却仍为某人所为,在责任承担时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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