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培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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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培训课件企业所得税管理常见问题解读企业所得税科2010.3forLB一、企业上年度有亏损,本季度有利润,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弥补上年度的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二、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所改变,请问最新的政策规定有何改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

3、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此,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里的“有效证明”是由总机构提供,还是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总机构应及

4、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5、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因此,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所需提供的有效证明,应由总机构而不是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四、实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税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

6、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因此,非法人分支机构属于上述情况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申报企

7、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

8、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五、企业分支机构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续)广东省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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