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收购法律实务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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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兼并收购法律实务高级研修班企业兼并收购法律实务提纲第一讲:并购法律主体第二讲:并购法律客体第三讲:并购操作法律程序第四讲:并购法律体系第五讲:MBO法律问题第六讲:并购融资法律问题第七讲:反收购法律策略第八讲:并购案例分析第一讲:并购法律主体第一讲:并购法律主体一、以本企业名义直接收购二、设立SPV作为收购主体三、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收购一、以本企业名义直接收购收购者目标公司收购第1讲:并购法律主体二、设立SPV作为并购主体收购者SPV: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收购设立<<公司法>>第12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

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1.规定本身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评析2.没有规定法律责任3.实际案例已经突破此条规定(2)收购者设立SPV,由SPV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收购收购者SPV信托投资管理公司出资目标公司委托收购(1)收购者直接委托信托公司收购收购者信托投资管理公司目标公司委托收购三.收购者透过信托公司作为并购主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

3、,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解除投资限制防火墙功能(上市公司除外)第二讲:并购法律客体第二讲:并购法律客体一、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三、收购国有独资公司四、收购非公司制的企业五、收购国有资产(股权)的审批一、收购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要求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准备将其持有的出资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二、收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要求1、收购非上市股份公司(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

4、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同时,他们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有关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2、收购上市公司(1)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收购(2)要约收购(3)协议收购15日达成收购协议国资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批如是国有股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中国证监是否有异议通知被收购公司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被收购公司独

5、立董事意见被收购人公告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履行收购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次日收购上市公司(要约收购)1、规避要约豁免义务2、恶意操纵股份可能1、强制性要约收购2、自愿性要约收购种类:问题:三、收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中特别规定的一类公司,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未规定也并未禁止将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资产)转让给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法人,但是,此种转让必须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由于现《公司法》禁止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以外的独资公司,收购者收购该国有独资公司后,

6、应将其变更为具有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四、收购非公司制的企业1、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一般过程2、改制中债权债务的处理3、企业改制中的职工问题五、收购国有资产(股权)的审批1、国有股权的认定文件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国有股权分为国家股权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权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2、国有资产(股权)的评估文件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

7、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收购国有资产(股权)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事项和结果还要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3、国有资本变动审批的一般权限文件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批准。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2)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3)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4、国有股权转让

8、审批特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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