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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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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审计09(1)班第二小组:王鹏郭爱丽龙新郭晓颖赵昕曹嘉文利用包装物筹划例1:某企业销售10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0=220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0万×10%=22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0万元。利用外币销售额筹划例2:某纳税人9月9日取得10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
2、,则折合人民币为87万元;如果采用9月1日汇率(假设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85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6000元。利用纳税环节筹划例3: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50000-400
3、00=10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10000元税负。 利用委托加工筹划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例4: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50%。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
4、0%=75(万元)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3.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80×67%=53.6(万元)。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以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
5、×50%=260(万元)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 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80×67%=120.6(万元) 可见,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广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70(75+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已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
6、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仍以上例,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7%=50.25(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
7、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包装物避税筹划例5.某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200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2200×1000=2200000元3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220万×10%=22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1000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2万。扣除外购己税消费品的买价避税筹划例6.某白酒厂外购散装粮食白酒5000公斤装瓶后销售,其外购散装粮食白酒单价为每公斤3.5元(不含增值税
8、)装瓶后的白酒共9500瓶,以每瓶3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结果该企业由于不懂此项避税方法,误缴的消费税为:(9500×3)×25%=7125元,如果该企业懂得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允许扣除则可避税4375元[7125一(9500×3-5000×3.5)×25%]。扣除原料已纳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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