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政策企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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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政策解读镇海区国税局主要内容一.税前扣除二.资产处理三.收入确定四.优惠政策五.核定征收政策六.资产损失扣除七.跨地区纳税企业第一部税前扣除1.工资2.福利费3.教育经费4.工会经费5.招待费6.广告费、宣传费7.捐赠支出8.借款费用9.基本社会保障费、保险费10.总机构管理费11.租赁费12.佣金及手续费13.准备金14.亏损15.其他1.工资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

2、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何为合理工资?“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国税函[2009]3号)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是指相对固定的,工资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1)工资范围工资薪金范畴;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非货币性福利”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a)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

4、用。为此,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依照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待企业实际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时应作为管理费用支出,在实际发放当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反映。(b)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在当年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

5、年度实际发生,在当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2)职工范围税法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除职工人数除以劳动合同确认外是否一定要具备社会保险?--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a)聘用离退休人员发生的工资性质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企业需跟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的费用,作为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支出等在税前扣除。(b)企业使用

6、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否计入工资工薪总额?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通常以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没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计入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费用,不能组成企业工资工薪总额。(C)母公司派人员到子公司服务,派往人员的劳动合同在母公司,工资也由母公司统一发放,子公司无派往人员的工资单,也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只有统一支付母公司的劳务费,但没有相关的凭证,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工作需要调动导致职工在子

7、公司工作,但工资由母公司发放,职工工资应在实际工作的子公司扣除,母公司不得扣除。如属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合同,凭母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在子公司扣除,但职工的社会保险可凭相关印证材料和支付清单在子公司扣除。---驾驶员长途出车补贴驾驶员长途出车补贴每月汇总根据出车次数造单发放,应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2.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体育、文化等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支出规定或制度应适用全体企业职工,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和统一性。(1)“职工福

8、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国税函[2009]3号规定: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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