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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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解析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二科孔岩课题框架二、税前扣除政策三、税收优惠政策一、收入部分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一、收入部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所得税法及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

2、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一、收入部分一、收入部分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在境内设

3、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

4、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一、收入部分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收入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5、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收入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

6、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7、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一、收入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一、收入部分真实相关合理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

8、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二、税前扣除概述(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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