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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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一、本笔记以《201209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教学要点》为依据,基于寇广萍老师之课件,根据张广兴《债法总论》、刘心稳《债权法总论》以及崔建远《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时参考方志平《债法总论》、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二、债法博大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如有遗漏,自行补充;若有谬误,请多指教;三、纯属个人平时债法笔记,请勿作考前重点,否则后果自负;四、若对以上各条存有疑虑,请勿再看!五、如有雷同,算我抄你!若有它版,或属重名。46By民商1107王融擎债法总论笔记第一章债与债法一、债的意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

2、关系。二、债的特征1、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由一方移转至对方2、相对性财产关系买卖不破租赁合同对委托人效力1、债效力扩张规定2、代位权与撤销权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4、预告登记5、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对性的例外(即约束第三人)3、请求型、利益间接型财产关系4、期限性法律关系三、债法的意义狭义的债法: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编或专门的债法立法文件广义的债法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单行法、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参加的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四、债法的性质1、民法的组成部分2、动态财产关系法3、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4、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4

3、6By民商1107王融擎第二章债的构成要素一、债的主体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二、债的客体(标的)债所确定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当为的特定行为。构成要件1、须为使他人财产有所增益的行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2、须为有意识的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相关概念3、给予行为基于一定目的债的标的物:给付所结合的物履行:债务人按照债所确定的客体为给付的过程清偿:债务人所为的达致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三、给付的要件1、标的确定2、标的可能3、标的合法4、标的妥当四、给付的类型1、财物交付2、金钱支付作

4、为的给付3、服务提供4、工作成果之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5、权利移交→不包含财物交付,而是单独移转特定权利的行为(如移交债权、知产权)单纯不作为的给付→债务人“应当不为他能为”的行为容忍的给付→债务人对于某种通常不应容忍的状态而依据债务应当容忍的给付不作为的给付:46By民商1107王融擎可分给付:性质上能够分为数个给付且不损害债权实现事实上不可分→当事人约定分割履行的,分割履行不成立法律上不可分→除法律禁止外,债权人同意的,可变更为可分给付依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分为数个给付的不可分给付一时给付:债务人当以一次行为而完成的给付持续给付:债务人应当在一定时期

5、内为连续性特定行为的给付(如租赁合同、供电合同…)单纯给付:由一个行为构成的给付合成给付:由数个行为合构而成的给付→该数个行为形成行为系列,共同成为一个债的客体五、债权债权人依债所享有的得就给付为各种行为的权利。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具有期限性(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时效期限)4、相容性→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两个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5、平等性6、设定多具任意性1、债权除请求权外还有解除、终止、抵押…债权≠请求权2、请求权有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3、债权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不消灭六、债务特定义务人依债而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性质:1、为义务的一种,具有一般义务的

6、共同特征2、本质上,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46By民商1107王融擎七、责任债务违反者所承受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功能:1、有效警示债务人,债务不得违反,否则法律将强制其承担不利后果2、在债务违反时,强力保障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八、自然债务也称不完全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九、债权与物权债权物权请求权支配权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相对权绝对权客体为给付客体是物相容性排他性只有在物

7、权人的利益优先得到满足后,才有可能实现。具有优先性无追及性追及性→无论物权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何种变动,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权利,请求返还,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时限性无时限性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转让一般没有限制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多采用支付违约金、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补偿损失的方法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注重于采用物上请求权的方法46By民商1107王融擎十、债权与人身权债权人身权取得多基于行为取得多基于事实财产权非财产权请求权支配权相对权绝对权非专属权专属权客体是相对人的特定行为客体是权利人的

8、人身或人格利益有期限无期限可因法定、约定而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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