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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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总论讲义二2011-11-27每周推荐1.《中国历代政治得失》,钱穆著2.《中国大历史》,黄仁宇著3.《三傻大闹宝莱坞》(threeIdiots),印度+青春励志+电影4.《尘缘》,娃娃词,罗文唱《尘缘》人生如戏,戏如人生,《尘缘》背后有太多的尘缘,只是都已无从说起。只记得这出剧末,红顶商人胡雪岩于弥留之际终于泄露了心声,呐喊出了埋藏于心底数十年的那个名字,恍惚间,又看见了最初的那个笑靥。但是错过了一次便错过了一世,断送一身憔悴,只消几个黄昏?于是一城风絮过后,满腹相思都已沉默,只是记忆中的那缕暗香,流连于心底,换来这一世

2、的执着心酸。“漫漫长路,起伏不能由我。人海飘泊,尝尽人情淡泊,热情热心换冷淡冷漠,任多少深情独向寂寞”,这是歌者心底的声音,也许是面对多舛的命运,又也许是宛如风过的恋情,总之在他的声音里已将感情抒发到了极致,而我们的共鸣也承载了太多的心情。所以记住了一瞬,便记住了一生。第三节:债的消灭导论:1.债的消灭与债的移转、变更之区别→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2.债消灭之后当事人应负之附随义务3.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五类)→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一、清偿1.概念:为实现债的目的,并按照债的内容所实施的给付行为→债消灭的最为主要和

3、常见的原因【注:清偿(侧重债关系的消灭)+给付(债的标的)+履行(债权动态实现)→为同一意义行为在不同语境的不同称谓】2.清偿主体+清偿方法等(简述即可)3.清偿抵充顺序3.1定义:是指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决定该给付如何抵充债务的制度。3.2法律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2)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3)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4)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

4、担较重的债务;(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3.法律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案例分析【案例】甲欠乙借款三笔:本金分别为50万元(09年5月1日到期、无担保、已产生利息15万元)、40万元(09年4月1日到期,有担保、已产生利息1

5、0万元)、30万元(09年3月1日到期,无担保,无利息),各笔债务的清偿费用均需1千元。2009年6月1日甲向乙清偿了60万元,但未约定系清偿何笔借款,甲亦未作说明。2009年9月1日,甲、乙就已经履行的60万元应当如何清偿这三笔借款不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试问抵充顺序如何?案例解析①当事人没有约定抵充,债务人也没有指定抵充,应适用法定抵充。②首先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3千元(每笔1千元)。③然后,抵充第一笔的利息15万元和第二笔的利息10万元。④三笔债务都已经到期,应当优先抵充缺乏担保的。本金50万元和本金30万元的债务无担保,

6、应优先抵充。⑤本金50万元和本金30万元的债务中,应当优先清偿债务负担较重的。本金50万元附有利息,本金30万元的无利息,因此应当优先抵充本金50万元的这笔债务的本金。二、提存1.定义2.提存原因+提存标的物→《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物

7、应为标的物或工作物3.提存机关与提存方式3.1提存机关:法院+公证处+法院指定的银行、从事信托业务或寄存业务的信托公司、商会、仓库单位等。3.2提存方式“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合同法》第102条4.提存的效力4.1提存成立,债务关系消灭4.2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转移“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合法》第103条4.3提存后,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取回“(1)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

8、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2)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3)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4)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提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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