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含合同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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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总论主讲:韩强答疑邮箱:hanqiang@ecupl.edu.cn参考书目:基本必读书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参考书目:其他参考书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王泽鉴著:《不当得利》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

2、论——体系化解说》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德国债法分论》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总则》第一章绪论:债和债法第一节债的涵义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德民241条)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但无论何种债,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债的目的(本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债的法律关系(Schuldverhältnis)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

3、权人和债务人。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客体问题的反思:如何理解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债权(Forderung)和债务(Schuld)。债权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多以请求权(Anspruch)指代债权。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positivesTun,不作为Unterlassen)为标的的权利。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此项给付。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第一章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4、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往往表现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权性。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债权的设立采任意原则(契约自由),物权采法定主义原则。债权具有共存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第一章绪论:债和债法第三节债的分类以发生原因分类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存在争议。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Teilschuldner,Teilgläubigerschaft):性质上系属可分之债。连带之债:性质上亦属可分之债,但每一债权人均可对债之全部主张请求

5、权(连带债权dieGesamtfordrung),或每一债务人均须对债之全部负责(连带债务dieGesamtschuld,Gesamtgläubigerschaft)共同之债(Schuldnergemeinschaft,Gläubigergemeinschaft):或基于债之标的不可分而产生;或基于当事人间紧密的共同关系而产生。以标的分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完全债和自然债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给付之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此特定物非以不代替物为限,代替物经主观指定,仍得成立特定之债。种类之债(Gattungsschuld):给付物以

6、其种类和数量指示者。在提出给付之前,给付物暂未确定。转变为特定之债,方可履行。区分意义:(1)性质转变:a.在第三人或债权人有指定交付物之权限时,一经指定,转变为特定之债;b.债务人完成交付之必要行为(诣交债务Bringschulden;往取债务Holschulden;送付债务Schickschuld);(2)给付物的品质:种类之债,以行为性质或当事人意思不能确定品质的,应给付中等品质之物(参见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第168条,台民第200条);(3)种类之债原则不发生履行不能,但在限定种类之债(beschränkteGattungsschuld)则属例外;(4)种类之债

7、的风险转移:交付;(5)特定之后,债务人能否给付替代的等值物?(6)种类之债的违约责任:强调继续履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选择之债(Wahlschuld):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认定: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有时难以区分。原则上,种类之债不可成立选择之债。当如果当事人特别注重多数种类物之个性的,也可例外成立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性质:复数债说,单数债说,折中说。特定方法:选择权的行使。选择权:(1)性质: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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