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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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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b7609e79345b132fe73781eb95c9a.doc债法分论第一部分合同总论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是社会财产私有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关于合同的概念:1协议说“协议说”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法国民法典》1101:“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合意。”《德国民法典》305:“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契约。”——契约是发生、变更债
2、的关系的法律行为。2允诺说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1条规定:“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允诺构成了合同的本质,因此合同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允诺的实现,在一方违反允诺时,如何对另一方提供补救。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接受了大陆法系的概念。《合同法》2: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广义的合同。广义的合同概念
3、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除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2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限定为民事合同,不仅包括所有以债之发生为直接目的的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婚姻契约、扶养契约)等等。3最狭义的合同概念。合同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包含夫妻财产契约、分家析产协议(二).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关系特征——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
4、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给付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1.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
5、出请求或提出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赵建洪第17页共17页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389b7609e79345b132fe73781eb95c9a.doc随着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但承担此种责任,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第二,合同当事人
6、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之债主要是对内效力,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债务履行的辅助人主要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和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
7、人的行为已直接构成侵害债权,第三人得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区分的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在双务合同——对待给付。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
8、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单务合同中,则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 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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