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2013年债法期末复习资料(根据稳爷串讲整理)更新完债法总论+合同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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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在前面】1、适用于法大2013年1月债法考试,根据稳爷串讲整理,红色是稳爷给的。2、这货绝逼不是重点啊尼玛,怎么能这么多,真心感受到什么叫做吐!血!整!理!了!3、还是那句话,仅供参考,概不负责,借鉴无数份资料,鸣谢各位大神。4、目前整理完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分论等我吃完饭回来再说吧…侵权实在没什么好整理的啊,把总论的原则掌握了,然后就是看法条啊,考得不是很多的…5、求柯景腾或袁湘琴一枚把我带走,当然要是有沈佳宜更好,江直树貌似不是我的菜……---------------------------------------

2、---------------我是正在吐血的分割线--------------------------------------------------【总的精神】1. 课堂讲授的重点就是学习的重点,也就是复习的重点;2. 凡是“总”的部分,如债权法总论、合同法总论(一般原理部分)、侵权责任法总论,都是学习的重点;3.合同分论部分,买卖、租赁(一般租赁、房屋租赁)、赠与、借款、承揽、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是课堂重点讲过的,保管(没讲也要认真看书);4.看教科书务必结合看法律条文;5.在理解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紧扣性质、特点、适用

3、对象(或范围)、要件、效力等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6.全面复习。本串讲资料几乎覆盖了课堂讲授内容的全部,所以不是给大家提示考试重点,更不是押题,误信者自负其责。【债法总论部分】一、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从权利性质、权利主体与客体和权利内容三要素、效力等方面思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一、权利性质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二、发生根据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三、主体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四、权利的客体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五、权利的效

4、力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性,而债权则无。六、类型物权法定,债权任意七、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更加广泛。 二、债的发生原因。应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多加注意*债的发生原因一、意定之债合同。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债的主要发生原因。二、法定之债。(一)侵权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二)无因管理:(事实行为)1、构成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2)须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3)须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4)须管理有利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明

5、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2、效力:(1)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A义务:    管理人负有对管理的事务适当管理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致本人损害的,负担赔偿责任。适当管理义务包括:  a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b不得擅自中止管理的义务。否则,管理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c开始管理通知的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能够通知本人的,应及时通知;若能通知而不通知,管理人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d报告和结算义务。管理终止时,管理人应

6、当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交还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或权利。当交还而未交还的,构成不当得利。 B权利:  a管理费用给付请求权。  b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债务的,有权请求本人清偿。  c因管理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有权请求本人赔偿。(二)(2)本人的义务和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反向理解就是本人的义务,同理,管理人的义务,反向的就是本人的权利。(三)不当得利:(事实行为)1、一般构成要件:(1)须有受益人取得财产利益的事实(2)须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失(3)受益人的得利与他人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7、4)受益人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既没有合同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2、效力:(1)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2)受益人无权保有所得利益,应当依法向受损人返还不当得利(3)不当得利转移于第三人时的效力受益人将不当得利转让第三人的,第三人无偿取得的者,须返还取得的利益;无偿且恶意取得者,须返还全部利益;善意无偿取得者,只返还现存利益。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 3、类型:(1)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是因欠缺给付原因,受益人不得保有受领之给付利益的不当得利。这类不当得利,有

8、三种: A自始欠缺给付原因的。 B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 C给付目的不能达到。(2)非给付的不当得利     给付之外的事实发生的不当得利,都属于非给付的不当得利。这类不当得利也有三种: A因受益人、受损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所生不当得利 B因法律直接规定所生不当得利。 C因自然事件所生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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