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论四--债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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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总论四—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案例分析一:2001年5月,李明经某市工商局批准,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了营业执照,并起字号为“广明店”,专营El用百货等商品。经营期间,广明店店主李明先后在某贸易公司所属的综合商店(以下简称综合商店)采购文具、洗涤剂、布料、鞋帽等商品多次,与该综合商店经理李某熟悉。2002年3月10日,李明又采购一批货物,并称货款不足,要求赊账45000元,经综合商店经理杨某同意后,李明写下借据,签上自己的姓名,借据上还写明还款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前。2002年5月20日又购买文具等商品向综合商店赊欠20000元,同样写上6月30日前归还货款的借据,至此共计欠

2、综合商店货款65100元。同年7月后,综合商店杨某多次派人催要货款,均被李明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双方业务关系中断。于是李明另觅进货渠道,于2002年8月又从同学王某处联系货源,同学王某也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百货批发业务。8月15日李明从同学王某处提走一批玩具和20条童被,共计货款30150.2元,因两人关系较熟,李明又写了一张借条便将货物提走。同年9月30日李明又赊欠王某货款10500元,总计人民币41650.2元。王某也不时向李明催要所欠货款,但因李明在股票交易中资金被套牢无法及时还款,只能搪塞。2002年12月广明店因经营不善再也无法经营,于是李明决定停止营业。综合商店和李明

3、的同学王某得知后便与李明协商还款之事,李明提出无钱还款,只能以商品抵债的方式来解决欠款,此时,小店中所剩货款还不足12000元。李明的同学王某得知李明的妻弟将有一笔20万元的到期债务要还给李明。遂提出由这笔财产来归还欠款。李明则辩称,他经营的小百货店所得财产未与家庭财产放在一起,并且,小百货店连年亏损与家庭财产无关。其妻弟所欠20万元的到期债务,其妻已经免除。因此,他仍无钱还款,只能以小百货店内现存的货物折价付款。双方协商不成,综合商店及王某分别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问题: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案例分析二2009年1月8日。陈林借款1.8

4、万元给李军,双方约定2009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9年12月31日,李军告诉陈林自己借给了表哥张辉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林无奈只好催促李军赶快将其2万元债权及早收回以便偿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打听到李军这笔钱是一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2009年12月1日还款,但李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要给陈林,肥水不留外人田,自己的表哥肯定不会赖账。因此,李军根本没有去向张辉要钱。陈林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李军向其表哥要回2万元钱,那么他欠自己的1.8万元钱就可以还了。陈林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张辉将欠李军款中的1.8万元还给自

5、己。问:陈林能否请求法院直接要求张辉归还欠款?案例分析二:2000年6月2日,牟某驾车与卞某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相撞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牟某和卞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2001年5月24日,牟某之妻万某以车主贾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于8月30日判令贾某赔偿万某等人各类款项5.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贾某以经济状况较差为由未履行。2002年1月11日,万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贾某在保险公司投有车辆保险,现在其既不履行生效判决,也不积极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代位行使贾某对保险公司的债权。法院查明,2000年3月30

6、日贾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贾某于6月3日通知了保险公司,7月10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但始终没有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万某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保全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二、财产责任与责任财产1、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例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例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2、责任财产是指责任人用以承担民事清偿责任的财产。依民法一般原则,债务人或责任

7、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责任人可仅以其特定部分财产对债务负责,此特定部分财产称为责任财产,与责任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例如,在债务设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抵押人依合同仅以其设抵物为责任财产对债务负责;在债务人设有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依约仅以特定数额的货币为责任财产对债务负责;在限定继承中,依法律规定应仅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清偿其债务的责任财产;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时,依法应以公司注册财产为责任财产。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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