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典型案例之货损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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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损货差是指商品在装卸、搬运、发运、中转、收货过程中属于商业储运部门过失造成的损失和差错。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1)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期租船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船员工资或油款,使航程中断而造成的货损货差。(2)承运人没有合理的装运货物,货物在运输期间就会发生碰撞、造成火灾和爆炸而形成货损与货差。(3)船舶碰撞或碰撞了码头而造成船上的货物发生货损和货差。(4)托运人未妥善包装货物,或托运特殊货物未向承运人提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注意事项。(5)托运人负责装运集装箱的,没有选择完好、适货的集装箱装运货物。(6)收货人明明知道货物已经到

2、达目的港,但是收货人没有及时提取货物使货物的质量发生了变化而造成货损。(7)由于恶劣天气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货损货差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实际上承运人或远洋运输公司也会定下允许范围内的货损货差正常额度。但货损货差是由于货物性质导致,还是承运方操作失误导致?(如粮食受潮,可能是粮食本身就未晒干,也可能是由于保管不慎至舱室浸水而使粮食受潮)货损的数额如何确定?因此,货损货差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由于货损货差的发生均会引起各方的争执,甚至会引起诉讼,这一问题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经过调查显示,货损货差率和作业

3、差错率高是制造商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满意度低的原因之一,货损货差导致的损失已经成为物流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阻碍第三方物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典型类别,值得我们详细研究。下面就以“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为例,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一、案例背景2008年9月23日,申福公司就购买1001.53吨苯酚与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SUMITOMOCORPORATION(HONGKONG)LTD.]签订了WZO8Y一00554P/4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4、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费(CFR)中国青岛,苯酚色度最高不超过10哈森(HAZEN)。2008年9月24日,申福公司申请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开立了以住友商事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TF0826837258ILHL号远期跟单信用证,货物单价为每吨1530美元,信用证金额为1532340.90美元。2008年l2月4日,申福公司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人民币10569474.59元。该批苯酚由巴拿马籍“金色蒂凡尼”轮(M/VGOLDENTIFFANY)承运,哈池曼公司为“金色蒂凡尼”轮所有人。“金色蒂凡尼”轮为1998年建造的油船/化学品

5、船,载重吨16465公吨,总吨位为9599,净吨位为5132。2008年8月23日,货物在西班牙维尔瓦港装船,德宝公司签发了GTHQ一5702号清洁指示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SUMITOMODEUTSCHLANDGmbH],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上海)有限公司[SUMITOMOCORPORATION(SHANGHAI)LTD.],货物为1001.53吨苯酚,积载舱为7P、7S、lOP,卸货港中国青岛港,运费预付。申福公司经托运人住友德国公司背书受让了该提单,并据此在卸货港提取了船载货物。货物装船前,SGS公司对该

6、批苯酚进行了品质、重量检验,出具了重量证书、质量证书。其中质量证书载明了苯酚色度小于5哈森以及其他品质指标。2008年11月5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对随船苯酚样本进行了检验,出具了对船舱样本(2008年8月23日取样)的OP2008—1501SH一1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装船后苯酚色度为5哈森。“金色蒂凡尼”轮驶离装货港后,于2008年10月22日1640时靠泊青岛港明洋化工码头。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受申福公司的委托,与受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的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货物保险人指定的上海东方公估行以及SGS公司

7、对“金色蒂凡尼”轮7P、7S、10P舱的货物进行了联合取样。10月23日,“金色蒂凡尼”轮船长出具声明:“7P、10P舱装载的苯酚变色,7S舱苯酚经检测情况良好,上述所有货物将全部混合卸载装入一个岸上接收储罐中,因混装而产生的责任由船东承担。”10月24日0100时,“金色蒂凡尼”轮开始卸货,同日1920时卸货完毕,该批苯酚全部混合卸人岸罐T一108。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代表“金色蒂凡尼”轮船东及其船舶保险人与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公估行以及SGS公司对岸

8、罐T一108的苯酚进行了联合取样。2008年10月25日,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作出RH082555号检验报告,载明:7S舱苯酚色度为7哈森,7P舱苯酚色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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