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无单放货案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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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单放货案例报告一、引言随着航海技术和贸易的发展,专门从事运输的承运人出现,开始和贸易商人相分离;提单这种工具应运而生,并逐步完善成现在的单证交易,提单也成为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货的必不可少的凭证。依照国际贸易惯例,承运人只能在收货人提交全套正本提单后交付货物这意味着:(1)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有占有权,承运人必须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2)正本提单持有人才享有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权利。(3)承运人必须仅在提交提单时才交付货物,否则要对不当交货之前或其后善意支付对价购买提单的任何人负责。  但是

2、,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航速提高、较短航次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抵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面临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承运人往往被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说服或凭副本提单加担保交付货物。长期以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已经成为承运人变通交付货物的习惯做法,在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的现象日趋增多,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是无单放货,在短程运输中则几乎全部都是无单放货,某些重要商品如矿物、油的交易中高达100%。承运人无正

3、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运输合同约定,而且也损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提单权利。二、无单放货的概述(一)无单放货的概念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广义的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包括承运人港务当局以及仓储公司等在内的货物持有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将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放货行为。狭义的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在收货人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的交货行为。(二)无单放货的形式1、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无单放货记名提单是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

4、具体人的提单。在新加坡提呈的SzeHaiTongv.RamblerCycle上诉案件中,英国枢密院对承运人交货的义务做出如下解释:“船舶所有人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显然要自己承担风险。合同的规定是在提货人出示提单后,向提单持有人交货。”2、依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指示提单(B/L)是根据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当承运人明白无误地得到指示提单指示人的交货指示,无单放货给指定的提货人,是正当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指示人

5、不能再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责任,但此处无单放货必须有一个前提,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指示人必须是该指示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即其当时正合法持有该提单;否则,该指示人无权作出交付货物的指示;另一方面承运人根据指示人的指示无单放货,不能对抗善意的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3、应发货人要求而无单放货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

6、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4、依伪造的提单交付承运货物伪造提单在法律上视作无效,依伪造提单交付承运货物应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该伪造行为已知或已被怀疑,或者如果承运人已被告知提单有伪造可能的情况下仍然将货物交付,其必然要对自己的不良行为负责。2、提货人出示伪造的提单提货,承运人不知情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其提出声明,承运人则错误交货。此交货虽有“提单”,但凭伪造提单放货等与无单放货对合法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是一样的。这种情况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视伪造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区别对待。如果伪造的提单与正本

7、提单的差别,一个具有海商(事)基本知识的人,凭肉眼而毋须借助其他专业检测工具、特殊专业知识即可辨别出的,则承运人仍要对其错误交货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海运承运人和船长在将货物交给凭提单提货的人时,有一个适当谨慎检查提单的真实性的义务。相反,如果用于提货的伪造提单与正本提单的差别无法用肉眼辨别出,承运人也尽了适当谨慎检查的义务,则承运人对错交货不承担责任。5、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付货物(以下简称凭保函放货),这是无单放货中最常见的一种,在短线运输及石油运输中已经非常普遍。出具保函的可能是

8、银行、资信好的企业,也可能是提货人本人,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无单放货在法律上的违约性质,无论谁出具保函,承运人不据单交货,就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因此,不论在租船或运输合同中是否存在有关凭保函放货的约定,承运人都仍然有义务同时也有权利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如果承运人凭保函交货后,又收回了正本提单,并没有给合法提单持有人造成实际损失,虽然承运人可因欠缺“损害结果的发生”的构成要件而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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