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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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初探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项民事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那么他人更无关心、照料其利益之义务,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其次,通过督促权

2、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此外,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则未提及,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70条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事关重大,若应当适用而未适用或不应当适用而适用,则会使本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受到额外保护或者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没有受到保护,造成法律功能上的错乱,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诉讼时效的

3、适用范围,以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18  各国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请求权模式,即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其代表是《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94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罹于时效。”另一种模式是债权模式,即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其代表是《瑞士债务法》,该法第127条规定:“在联邦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一切债权因10年而罹于时效。”《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亦采此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明确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请求权,《民法典》第125条规定:“请求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第963条规定物之占有人的返还占有、除去妨害和防止妨害请求权自

4、侵夺或妨害占有或危险发生后一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司法院第1833号、第2145号解释案也明确确认物上请求权亦适用诉讼时效。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作了一些列举性规定,与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相比,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但是这种列举并未能够尽可能涵盖所有情形,未能够上升到一般抽象。本文将根据对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及权利体系的分析,力求概括出诉讼时效适用的一般规律。18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

5、抗辩权。支配权是权利人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的排他性、效力的优先性、对应义务的消极性。形成权是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支配权与形成权都具有单方性,仅靠单方意志而不需要对方的协助即可实现,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是能够阻止对方行使权利效力的权利,具有被动性,若无对方某项请求则抗辩不会发生,因此抗辩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这样,剩下的便只有请求权。本人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是当事人籍公力手段以济其私权的一项民事制度。若当事人对对方不享有请求权,则该方当事人无从享有以国家之公力强令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诉讼时效亦

6、断无适用之余地,故诉讼时效的适用仅以请求权为限。然请求权体系庞杂,类型各异,是否所有请求权均无一例外地适用诉讼时效?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这里首先分析一下请求权的体系。  所谓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依其产生方式,即原生性与否,可分为原生性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和派生性请求权(救济权型请求权)。前者指基于原生权利而产生的请求权,如契约债权上请求权以及基于身分产生的请求权(如抚养、扶养、赡养请求权)。后者指为救济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权利所生的请求权,又可分两类,一类是支配权上请求权,如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另一类是侵权行为之债

7、所生请求权。根据请求权体系,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分析如下:  一、原则上基于债权所发生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债权,是指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按传统债权理论它包括契约债权、侵权行为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它是以有价值之给付为标的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则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此,基于债权所发生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制约,以实现经济关系的确定化。但是,基于储蓄关系、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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