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初探

浅谈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初探

ID:46143441

大小:64.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1

浅谈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初探_第1页
浅谈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初探_第2页
浅谈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初探_第3页
浅谈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初探_第4页
浅谈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初探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初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初探(作者:陈雯发表时间:2014年“月)【摘要】以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为制度价值取向的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价值,在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时,应明确具体的标准。本文从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历史沿革、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关键词】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立法建议一、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历史沿革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是我国清政府于1910年12月制定的《大

2、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相关内容集中规定于第3编“通常诉讼程序”中的第3章“初级审判厅之诉讼程序”,大致与当时德国民事简易程序相仿。此外,在第4编“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中,还包括督促程序和证书诉讼的内容,这也是借鉴德国有关规定的结果。中华民国初年,广州军政府以《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为蓝本,于1921年3月2日公布了《修正民事诉讼律》,简易程序部分基本沿用了大清草案的规定。1921年"月14日,北洋政府颁布《民事诉讼条例》,规定凡诉讼案件的价额在1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得由地方审判厅简易庭按简易程

3、序审理i。到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于1930年公布,于1935年2月1日重新修订公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2编第2章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边区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自己的法院组织条例或办法以及自己的审判制度,其中不乏对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其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为: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4、员组成合议庭,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iio1982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对简易程序作了专章规定。199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简易程序审限的内容。在此基础上,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现状198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只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199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168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了具体的解释iii。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通过

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三、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还存在很大的问题:1•立法对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在客观上造成了实际操作的不便与混乱。2•立法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实践中面对日益增加的积案负担,各地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数量往往远远超出立法所允许的范围。3•民事简易程序与独任制程序混为

7、一体。我国强行将简易程序与独任制联系起来,以审判组织形式划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造成独任法官的权力不受其他法官的制约和监督,又没有来自当事人权利和诉讼程序规范的控制,难以保证审判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四、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完善基于对民事简易程序及其适用范围概念的考察与探讨,笔者认为应当对民事简易程序做广义的理解。(-)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主体范围之立法建议K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鉴于我国设立专门的简易法院耗费之人力、物力过大等原因,笔者认为,可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内部附设简易审判庭,将不同的

8、案件交由不同审判机构进行审理,这符合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也体现了简易程序立法所要求的特定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2、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笔者认为,将简易程序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中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