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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金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一、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定性和数量有异议。(一),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9克,但对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是否也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明确。但辩护人认为在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
2、.25克(9包)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数量。1,从证据角度来说,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认定为贩毒数量的证据不充分。(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3克左右。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将前次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贩卖给证人张某。可见,首先,毒品交易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
3、克均来源于证人张某,证人张某是其上家。其次,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其三,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给证人张某也有其原因在内,毕竟其毒品来源于证人张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为证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为了更容易笼络证人张某,增加其一条毒品来源的途径。因此,其贩卖毒品本身比较消极,其本意不是为了获利,主要是担心双方关系破裂,其贩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2),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可知,第一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0点30分),证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
4、反映情况即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证人表示其对贩毒的深恶痛绝,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的电话号码。第二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5点40分)证人为了引诱被告人金某贩毒而所做的准备工作以及整个交易过程。第三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9点40分)证人在2014年1月8日与被告人金某没有见过面。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证人张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认识卖给其毒品的被告人金某,并互留号码。证人胡某告知被告人金某是贩毒的,以后买毒品可找被告人金某。证人张某主要是陪证人胡某过来的,
5、其与被告人金某没有毒品交易。整个过程均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双方交流,证人张某在小区外面等待,对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交流内容不清楚。由此可见,首先,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是特情引诱产生的贩卖故意。其次,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贩毒交易,但能确定直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证人张某不在现场,其没有与被告人金某交易毒品,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之间存在毒品交易。(3)根据证人胡某的证言可知,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介绍张某与被告人金某认识,目的就是认识对方。介绍完
6、之后,我就去隔壁菜场买菜,回来后我就与孟某(真名张某)离开。由此可见,首先,证人胡某介绍被告人金某与证人张某认识只是为了认识个朋友,并没有为证人张某介绍毒品卖家就是被告人金某。其次,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贩毒交易,但能确定直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证人胡某不在现场,其没有与被告人金某交易毒品,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之间存在毒品交易。最后,证人张某在双方认识过程中使用假名。综上陈述可知;第一,虽然无法证明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是来源于证人张某,但被告人金某的供
7、述与证人胡某的证言却能够印证(2014年1月7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第二,证明(2014年1月7日)证人张某与证人胡某关于介绍双方认识的目的、交易双方存在核心矛盾,但均表示不在交易现场,不确定是否存在毒品交易。可见,证人张某的证言与证人的胡某证言中核心部分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两证人的核心部分证言存在虚假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后,证明该起贩毒是特情引诱产生的贩毒故意,可见,被告人金某并不是常规性的贩毒人员,本次贩卖有其特殊性。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贩毒行为是特情引诱中“犯意引诱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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