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无罪案辩护词

张某故意伤害无罪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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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隆茂、李建华就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恳请采纳。一、控方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无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有罪,贵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应当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辩护人将木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言词证据分成三类(附张某某案证据情况一览表),这些证据均不能证实控方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与张小某、谢某燕一起实施了故意伤害陈昌海的犯罪行为。(一)、被告人张小某、谢某燕、张某某的供述及证人邱某等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实

2、施殴打被害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二)、受害人的雇工的证据均不能地证明纠纷发生时除了被告人张小某、谢某燕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外,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甚至不能证明除了第一、二被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外,还有没有其他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因此,该类证据同样不能作为认定张某某犯罪的证据。(三)、虽然受害人母亲邓某某在给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说被告人张某某以及控方没有指控的其他人都有殴打受害人陈某海的行为,但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对被告人谅解后,向人民法院秉新证实了事实的真相就是邓某某本人也没右看到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殴打受害人的任何行为。同时,邓某某还要求司法机关不能追宄被告

3、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显然,该证言已经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有罪的证据使用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公诉机关却没有一份经得起反复推敲能够明确无误地证实张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的证据,从这一点看来,本案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指控是不可思议的。二、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有实施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从控方提供的证言来看,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和他人同谋伤害他人,也没有暗示对他人实施伤害。三、被告人张某某不仅没存对被告人陈昌海实施伤害行为,还以实施行为,阻止了纠纷的扩大。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当受到社会的褒奖和舆论的赞赏。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称

4、自己看到邓某某持螺丝刀上前,遂上前阻止,与证人邱红梅说和张某某一起将邓某某的螺丝刀夺下来防止纠纷的扩大以及证人谷某容说一男一女拦着不让邓某某进来的证词相互印证,证明张某某在面临纠纷发生时,尽到了防止纠纷扩大的义务。四、控方的指控明显是按有罪推定的方法来判断被告人张某某有罪的,这与现行刑事审判实践应当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背道而驰,相信贵院在处理本案时能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来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评判。虽然,在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对控方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力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表示由衷地赞赏。但是,在我国的司法机关经历

5、那么多的冤假错案后,司法体系渐趋成熟的当前,我们要求对所有人的权利同等重视,尤其是对处于劣势地位的被告人而言,每一次公正的审判都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理念。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的案情简单,但其意义重大。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坚信张某某无罪。我们期望人民法院能够排除法庭外的一切因素,恪守司法的公正、独立和理性,尽快宣判张某某无罪。谢谢!辩护人:唐隆茂、李建华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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