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地块控规规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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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J46号区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清远市J46号区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而制定。第二条本规划是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第三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东起学院南入口主路,西至清辉北路,南

2、临直通路,北倚清职园,规划用地面积约为61.91公顷。第四条控制规模本规划人口控制规模为1.55万人,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61.91公顷。第五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清远市城市规划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本规划经清远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第七条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号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DJl37-90)规定的标准,并参照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应按照本规划所规定的性质进行控制。第八条本规

3、划总用地面积61.91公顷,含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绿地、道路广场用地等类型。规划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详见附表。第九条旧村在本规划确定的村庄范围内整合、改造。规划村庄范围外现状的村镇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根据本规划作相应改变,其用地在规划村庄范围内补偿。第十条在以街坊、地块为单位成片开发时,城市干道所限定的街区不得进行变更。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的变更,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次级道路所限定地块内的细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但其规模必须符合本规划中所规定的指标总量控制要求。第十一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

4、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必要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补偿。第十三条在执行本规划中所规定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四条各地块开发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绿地率和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第十五条1清远市J46号区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已出让

5、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或因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而被占用了部分用地面积的地块,应考虑容积率补偿。第十六条开发者在开发基地过程中,提供如下设施者,可获得有关控制指标的奖励,即在原基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可被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等指标。1.提供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城市步行广场的;2.提供人行过街或连接邻近的建筑的地下通道或天桥的;3.提供宽度不少于8米和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绿地;4.除本规划所标定配建停车场外,额外提供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公共

6、停车场的。具体奖励措施可视实际情况由清远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第四章建筑间距、限高、后退红线控制第十八条任何建筑间距均应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设计、防灾、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等方面的法规及规范的要求。第十九条规划主干道两侧建筑后退红线,宽度按5米控制;湖面两侧防护绿带宽度按不小于5米控制。如用地地块外有道路绿化带或湖面防护绿化带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均控制为5米;如相临地块为公共绿

7、地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控制为3米;其它情况下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视道路等级控制为3至5米。第二十条居住建筑及公共设施建筑必须遵从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及《清远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相邻地块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视地块用地性质不同后退6至10米。第二十二条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时所形成的小地块,其地块内的建筑后退细分后的用地红线的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而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划村庄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后退要求参照合国家、广东省及清远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规划区内建

8、筑高度都应遵守本规划对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第五章配套设施规划第二十五条本规划中为旧村配套的各项公共设施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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