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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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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安徽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潜山县梅城镇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更好地指导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文本。第二条《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该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拆建、改建、扩建或新建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划由文本、规划图、分图图则和附件四部分组成。文本和图纸(包括规划图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第四条本规划依据:(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37-90)(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4》(4)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5)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控制指标》(2008)(6)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2005)》(7)《潜山县城总体规划(2003-2020)》(8)潜山县人民政府、梅城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设想及建议第五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结合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发展需要制定的,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
3、合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定。第六条规划区范围: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确定为本规划用地范围东起潜源公路,东南至合九铁路线,实际规划用地面积:50.56公顷。第七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潜山梅城镇农民创业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第八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指标》(GBJ137—90)的规定。本规划用地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第九条在满足整体规划功能布局的前提下,允许用地在必要情况下的兼容使用,适建范围按《附表1: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执行。第十条规划允许部分地
4、块在兼容使用的前提下混合使用,具体情况见土地使用规划图。第十一条规划区内工业建筑以低层为主,公共建筑以多层和高层相结合为主。第十二条工业建筑间距在满足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安徽省颁布的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临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按安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第五章有关建筑物退让的条文执行(具体参见该管理规定中第4.4.10条)。第十四条建筑后退地块间用地红线规定按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第4.4.10条执行。9安徽建苑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梅城镇人民政府2010.3潜山梅城镇农民创
5、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三章土地使用控制第十五条本区为城镇的工业开发区,主要为工业和与之配套的生活服务等功能。第十六条规划形成“两心、一轴、三单元”的规划结构,使工业区形成功能合理、特色鲜明的有机整体。各类规划用地按规范安排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各类用地情况见《附表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第十七条地块控制指标包括地块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指标,以及建筑色彩、建筑形式、环境特色等指导性指标。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规划控制指标的规定。具体指标规见分图
6、图则。第十八条以街坊为单位进行成片开发时,街坊内的地块界线和内部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的需要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做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强制性控制指标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划划分的地块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开发条件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但一般工业、居住等开发地块不应小于1公顷(商业用地除外)。细分地块后应根据标准增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并满足卫生、消防的安全需要。第二十条规划中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规划中所划定的绿地界限为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禁止以各种理由侵占。绿地中可容纳小型的游乐设施和市政设施;临时建筑必须
7、得到严格审批,且绿地率不小于60%。第二十一条规划中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水域除规划设置用地外禁止进行各类开发建设。第四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第二十二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日常服务、小型市政和消防设施。各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与相关要求反映在规划图纸、分图图则中。第二十三条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进行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分图图则中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控制第二十五条道
8、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第二十六条规划区内道路分为三级,分别是工业区主干路,红线宽度28米,两块板形式;次干路,红线宽度15米,一块板形式;支路,红线宽度9米,一块板形式。第二十七条城市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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