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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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本章概要一、可保利益原则1、定义2、法律意义3、财产险中的可保利益a.确认b.时间要求4、人身险中的可保利益a.确认b.时间要求二、补偿原则1、定义2、基本内容3、例外4、派生原则——代位求偿原则a.定义b.说明事项——分摊原则分摊方式三、最大诚信原则1、定义2、具体内容四、近因原则1、定义2、近因判断3、具体判例一、可保利益原则1、定义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的利害关系。换句话说,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可保利益原

2、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对保险标的物的可保利益才能投保。可保利益的存在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一个必要条件。2、规定可保利益的法律意义a、与赌博在本质上划清了界限b、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c、限制了保险的赔偿程度可保利益原则必备的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而不应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2)可保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精神损害、政治打击)(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3)超额

3、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损:赔保险价值全损:赔保险价值全损:赔保额分损:赔损失额分损:赔损失额*(保额/保险价值)分损:赔损失额财产保险中的分类:3、财产险中的可保利益(1)可保利益的确认(1)所有权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2)无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权的人(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品有可保利益(2)可保利益时间上的要求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不但在投保时要求存在,在事故发生时要求存在,而且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必须自始至终地存在,一旦中途中断了可保利益,则保

4、险合同自动失效。例:1986年6月3日,职工王某将私有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保额5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1月25日,王某因退休回原藉居住,就将该房屋连同保险单一并卖给李某,卖价中包含保险费。到87年3月5日,该房屋因火灾受损,损失额为3500元。事发后,李某拿着保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要不要赔,赔多少?(不赔,应过户转让)(1)86.6保险合同有效王某具有可保利益(2)保险合同转让当刻,王某失去保险利益,以王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自动中断,李某自转让当刻起具有可保利益,但

5、李某不是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3)结论:保单不能随财产自行转让,一旦转让,合同失效;保单转让必须得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并签发批单,才能对新的被保险人生效。本案当事人并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变更投保人的问题,所以保险单从房屋出售时起就已经失效了,王某和李某均不能获得保险金的赔偿。(4)海上货物运输险例外,只须在保单上进行背书签名即可。分析过程:有一份ClF合同,出售可可共15吨,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自非洲内陆仓库起,直至美国波士顿的买方仓库为止。后来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

6、船之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美国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绝赔偿。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没有权利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要点:买方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之前,虽然买方对该批货物尚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具有保险利益,他也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本来是无权就上述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是作为代理人为货物投买保险的。在卖方提交单据换取货款时,提单和保险

7、单的权益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买方。买方已经是该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是他承受了该保险单的全部权益。因此,他有权凭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的承保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1)可保利益的确认为本人投保为他人投保由家庭关系产生的可保利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可保利益由其他关系产生的可保利益配偶直系亲属有抚养关系(2)可保利益在时间上的要求在人身险中,只要求在投保时,或保单出列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以后不管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不再追究可保利益。人寿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

8、性质,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工具。例1:1987年,职工张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额4000元,指定受益人是其妻子。不久张某与其妻离婚,后张某因工伤事故死亡,结果在保险金的给付上产生纠纷。请问保险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例2:1987年,职工张某为其妻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后张某与其妻离婚,不久张妻因工伤死亡,问保险金应归谁?为什么?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例1:投保人:张某被保险人:张某受益人:张妻投保时,张某为本人投保——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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