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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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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法》12条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2、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产生道德风险-----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2保险法第31条:订立合同时,投标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案例:杨林,1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2岁时上幼儿园
2、,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杨林的父亲再婚,杨林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杨林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他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来,杨林的父亲再婚,并把孩子接到了B城。杨林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杨林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杨林的外公对杨林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3[案情分析及结论]第一,杨林的外公与杨林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见教材34页所谓抚养
3、是指从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等各个方面对被抚养人进行照顾、保护和管理。扶养人对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主要体现为抚养费的支付。扶养人对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可委托他人代为进行。杨林1-3岁时,一直与外公外婆生活,杨林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杨林的父亲作为杨林的法定扶养人一直在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他既是杨林的法定扶养人也是杨林事实上的抚养人。杨林的外公与杨林之间业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4第二,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杨林的父亲与杨林的外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杨林的外公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代杨林的父亲为杨
4、林投保。在该案中,杨林的外公并不是“代”杨林的父亲为杨林投保,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杨林投保。因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外公对杨林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二、保险利益的来源(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教材32页:债权、物权释义6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比如:银行与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助学贷款合同——称为因合同而产生的金钱债权7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担保物权——
5、抵押权、留置权用益物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8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广东欲争取试点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2012-03-05南方都市报9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6、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10(1)既得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权(自物权)、他物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如:肇庆学院学术交流中心承包人可以学院授予的经营权而对其经验管理的财产投保基于他物权中的经营权而具有的可保利益11担保物权(他物权):质押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比
7、如:加工方不支付加工费,承揽方依法有权留置加工方的物料,承揽方对被留置的物料享有保险利益,可向保险公司投保。12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13(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1)为自己投保14(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8、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关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15亲属关系指------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近亲属: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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