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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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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与委托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按照我国《保险法》第11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合法利益”这个要件,因为保
2、险合同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该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构成的三个必要条件: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财产的价值一般是可以估算的,否则补偿就难以计算。因此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利益。只有如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能据以赔偿。某些物品,如聘书、借
3、据等对持有人虽然具有一定利益,但是因为无法用货币来表现其价值,因此也难以构成保险利益。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三者是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才具有真正的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可能有效。(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可保利
4、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二)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程度;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1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2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3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中的来源: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始终存在。
5、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
6、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订立
7、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回答即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
8、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即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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