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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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在海上保险中具体体现为被保险人对海上保险标的(如船舶、货物、运费、预期利润等)享有所有权或承担经济风险和责任。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有着紧密的关系,保险标的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因保险标的安全无恙而保持或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反之,保险标的若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因保险标的受损、灭失

2、而产生经济的损失。可保利益同保险标的虽然有着紧密的关系,但是,两者却具有不同的性质:保险标的是指保险的对象,如海上保险中的货物,火灾保险中的房屋等。可保利益是指保险合同的标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获得保障的不是特定的标的(如货物、房屋等),而是在特定标的中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因此,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或灭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的不是原样的保险标的,而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金钱上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在D组术语下,卖方于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边境或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

3、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在此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办理投保,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损失,由于只有卖方享有可保利益,所以只能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下之后的风险应由买方办理投保,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损害赔偿。在FAS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责任至货物运送到起运港船边为止。如果买方预定的装运船舶未能按时到港,或虽已到港却无法装运,则由买方负责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以后的一切风险。对于内陆运输的风险,因为应由卖方承担,所以卖方要投保陆上运输险。FAS条件下买方负责的风险是从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开始的,买方只对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以后发生的损

4、失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为在此之前买方对货物无可保利益。在FOB和CFR条件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按照习惯做法,FOB和CFR是由买方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而按照海上货运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期限采用的是仓至仓原则,但是由于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损失,买方尚未承担货物的风险,因此对货物没有可保利益,所以买方无权就此项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买方所负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起运港有效地越过船舷以后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而对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自行办理投保,或者委托买方在保险时

5、代保。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交易双方以CIF贸易术语成交,则由卖方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并从保险公司处取得以其自身为被保险人――即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单据。在向进口商交单时(或通过银行交单时),出口商要在保险单的背面作必要的背书,以便将保险单项下的保险利益,即在货物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时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转让给进口商。这样,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进口商就可以向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代理要求索赔。另外,由于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起的一切风险要由买方来承担。因此,

6、卖方一般要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作为保险凭证的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也应不迟于装运的日期(一般为提单日期)。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utmostgoodfaith)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告知(disclosure)与不告知(non-disclosure)告知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把其所知道的有关保

7、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告诉保险人。重要事项是指一切可能影响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对重要事项故意隐瞒,即构成不告知。2.陈述(representation)与错误陈述(misrepresentation)陈述是指被保险人在磋商保险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如所作的陈述不真实,即为错误陈述。3.保证(warranty)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完成某一条件等。三.补偿原则保险的补偿原则(principleofinde

8、mnity),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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