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2013.6.1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20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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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和劳务税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主要内容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梳理应税服务范围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123营改增重点内容解析4营改增相关税收优惠营改增相关税收优惠5一、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梳理试点应税范围新增“广播影视服务”试点行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废止一般纳税人购入汽车可抵扣进项五类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试点政策需要注意的其他规定一、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梳理新增的“广播影视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其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这三项服务又有具体业务范围的细分。1、试点应税范围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一、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

2、点梳理“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规定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广告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规定。(由于目前金融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为保证融资租赁服务业的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通知保留了融资租赁服务的差额征税规定。)2、试点行业差额征税政策废止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3、一般纳税人购入汽车

3、可抵扣进项一、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梳理(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对于该规定,提醒试点纳税人,原试点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新试点政策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4、五类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梳理(2)从海

4、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五类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梳理(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

5、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五类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梳理(1)明确广告代理归入广告服务子目;广告的设计、策划调整到设计服务子目。(2)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均统一适用免征增值税税优惠。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

6、外包服务(KPO)。5、新试点政策需要注意的其他规定一、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梳理一、营改增新政策变化要点梳理(3)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运输服务内容增加,是否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可选择。①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③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7、④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5、新试点政策需要注意的其他规定(4)“营改增”试点政策全面整合。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各个试点地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等若干文件。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试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财税[2013]37号文将上述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在附件中进行了整合,今后统一按照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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