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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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第一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有关情况一、营改增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

2、复征税。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二、营改增主要内容(一)营改增的范围与时间129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2012年1月1日起先在上海,2012年8月1日起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

3、试点工作。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六个领域)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试点;2012年9月1日北京完成营改增范围内纳税人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

4、转换。  (二)营改增主要税制安排1、129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征收率为3%。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5、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三)营改增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

6、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29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营改增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为明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7、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2个基本政策文件。为进一步明确上海等地区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补充发布了以下几个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

8、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3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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