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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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11奖惩条例实施细则1总则1.1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细则》。1.2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1.3在实行奖惩制度过程中,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时,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

2、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奖励2.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2.1.1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2.1.2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2.1.3在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2.1.4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生命和集体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的;2.1.5在抵制不正之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

3、显著功绩的;2.1.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2.1.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2.2对职工的奖励分为:劳动模范、通令嘉奖、先进工作(生产)者、晋级、记大功、记功等荣誉称号。2.3奖励程序:2.3.1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给予通令嘉奖的,由总经理会同工会提名,征求职代会和党委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3.2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由班组民主推荐,部门领导审核,经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2.3.3职工奖励性晋级,由总经理提名,征求职代会意见和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决定;2.3.4评选标兵及记大功、记功等,经公司工

4、会提出建议,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由总经理批准;2.3.5中层以上干部获先进以上荣誉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名,听取职工代表组长意见后,由党委和总经理决定;共4页第4页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112.4对于受到上述奖励的职工,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事迹载入档案,作为转正、定级、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3惩罚3.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或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3.1.1违反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如一个月内迟到、早退2次

5、以上;一个年度内迟到、早退4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3.1.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3.1.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3.1.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3.1.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3.1.6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够刑事

6、处分的;3.1.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3.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指开除公司籍)。3.3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情节比较严重,符合开除条件的,同时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也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3.4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关押执行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徒刑,在缓刑、管制或拘役期间,犯有上述3.1条规定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3.5员工在受到留用察看

7、处分期间,犯有上述3.1条规定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缩短察看期限半年至一年,提前恢复司籍。3.6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停工(停职)检查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3.6.1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停工(停职)检查。停工(停职)检查是帮助员工认识错误的一种方法,停工(停职)期一次不超过五天;3.6.2由于违纪经过教育或受到行政处分,又坚持不改的,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合同;3.6.3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经批评教育无效,总经理有权给予除名、同时解除

8、劳动合同。共4页第4页第B版(06.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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