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政策培训(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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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重点政策讲解市地税局所得税处王琦主要内容一、汇算清缴基本规定二、汇算清缴政策要点三、报表填报要点及提示四、电子申报注意事项关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关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1、何为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

2、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2、汇算清缴的范围:A.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部分)B.从组织形式上看,需进行汇算清缴的居民企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C.从征收方式上看,包括:查账征收的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注意:自2013年1月1日起,跨省经营的二级分支机构也需进行汇算清缴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的资料(7)(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2)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3、;(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收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7)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要点(收入类政策要点)(扣除类政策要点)(特殊事项政策要点)收入类政策要点一、关于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

4、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二、对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以及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企

5、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15号公告)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

6、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7、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注意: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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