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汇算清缴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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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邑县国税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培训讲课人:大邑县国税局叶佳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框架第二部分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内容第三部分政策问答企业所得税框架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税率:25%20%15%10%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税率优惠、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地区优惠行业征收管理: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跨地区汇总、境外注册中资企业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亏损弥补企业所得税框架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及范围税率:25%、20%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

2、税人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所得税框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收入一般收入特殊收入:处置收入相关收入;安装费、宣传媒介费、软件费、服务费、会员费、艺术表演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接收捐赠、其他收入分期付款、超12月大型设备、产品分成、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对内处置对外处置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免税税收入:国债、居民企业之间股息、非营利组织扣除合理性配比原则权责发生企业所得税框架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扣除规定:资产折旧、摊销等与取得收

3、入有关的支出扣除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损失费用税金成本1、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记入管理费用中得税金(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框架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生物性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税务处理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框架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扣除政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公告)企业所得税框架资产损失扣除政策一、实际资产损失二、法定资产损失三

4、、以前年度损失(一)实际资产损失:期限5年、调整实际发生年度,造成多交税款的,抵扣申报当年税款,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出现亏损的,调整应扣年度亏损,按正常亏损弥补年限弥补。例外(历史遗留问题,超过5年的,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法定资产损失:申报年限扣除企业所得税框架资产损失扣除管理一、清单申报:会计科目汇总,资料留自己二、专项申报:会计核算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

5、业所得税框架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框架以上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企业所得税框架在中国境内跨

6、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企业所得税框架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外部证据内部证据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

7、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所得税框架3、存货报废、毁损,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三号公告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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