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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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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国税规定的工资薪金扣除范围和标准:(一)当年计提并且实际支付的,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二)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的,视为申报年度支付,也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三)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还没有支付的,不允许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应在以后实际支付年度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一、工资薪金支出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
2、除(一)办理程序备案申请时间: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2010年3月15日前,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申请。税务机关备案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准予备案通知,企业据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备案申请审核中,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通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充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市以上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进行相关的备案登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可享受税前
3、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二)市科技行政部门技术鉴定: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统一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时间:需提交研究开发项目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的企业,在201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报。项目技术鉴定每年只开展一次,申请项目技术鉴定的企业需按时申报。程序:企业通过广州科技网的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申报,通过鉴定的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在2010年5月10日前颁发鉴定意见书。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中介机构应做的工作:一是提醒企业按时办理备案申请;二是注意关注企业有无准予备案通知或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反馈意见;三是核实企业是否按照文件
4、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正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三、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三、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处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
5、、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处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三、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债务重
6、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三、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处理国税执行的政策:(一)符合资产损失条件的上述损失可一次性扣除,不须结转5年;(二)按264号文规定经审批向后结转5年的损失的余额,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选择一次性计入本年损失或继续向后结转;(三)如选择一次性计入本年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投资损失补充资料”部分以后不再需要填写;三、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处理(四)除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所得外,其它各类所得,不可以
7、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发生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了5个纳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应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六)按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以前已按5个纳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四、汇兑损益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外币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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